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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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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或建議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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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3.12經濟部國營會統包宣導會議台電公司營建處代表提問 目前工程會最新規定統包應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惟工程本身異質性之高低如何認定尚無標準,建議是否未來可調整規定,如機關評估該工程異質性較低,向主管機關敘明理由經同意後,可不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因不同的設計結果必不相同,即所謂的異質性,而統包結合設計與施工即具備異質性,故本會將此精神落實於規定中,已修正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明定採統包方式辦理者,採最有利標決標,以符合統包案之特性,故依照現行法令規定,統包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註:103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函修正「統包作業須知」,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者,其決標原則,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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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2「專案管理廠商於統包工程所扮演角色及案例簡介」專題演講臺灣自來水公司代表提問 統包工程如已辦理基本設計,後續由統包商依據基本設計辦理細部設計,似乎異質性不大,是否仍需以最有利標辦理?

統包商係依據基本設計之內容,結合創意與設計理念辦理細部設計(如引進新材料、技術、工法等),故仍具所謂的異質性,符合統包案之特性,乃採最有利標決標。

註:103年10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3120號函修正「統包作業須知」,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者,其決標原則,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