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參考本手冊編列用地費時,請配合「土地徵收條例」100年12月13日修正後第11條及30條規定,興辦事業取得土地應以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協議不成後,按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訂之)補償。
2.參考本手冊於規劃階段估算編列建築工程之工程經費時,如屬行政院主總處公布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適用範圍,請參考最新年度資料,點此進入相關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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