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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案例(113年7月起執行)

113年7月起至115年6月執行案件

技師執行業務與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關係密切,因此執行業務時負有較高的應注意義務與專業責任。藉由技師懲戒制度功能的落實,可督促技師善盡專業責任,使社會大眾在接受技師提供之技術服務時,得到一定程度的服務品質及安全保證,並建立對技師專業之信賴。本專欄希經由案例宣導方式,使技師瞭解其執業過程中應盡的職責,及應遵守的法令,善盡專業責任、確保技術服務品質,避免發生受懲戒之情事。

 
懲戒決議及案情摘要 懲戒理由
[案例05]_New!

 案由摘要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乙縣OO鎮OO段893地號」水土保持現況安全無虞簽證案,提出與該地號土地水土保持真實情況有落差之簽證,供乙縣政府據以認定水土保持義務人已完成改正事項,衍生後續撤銷同意改正之情事,乙縣政府爰主張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將被付懲戒人報請懲戒。

 決議

        技師係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執行業務應本於專業知識,其受委託執行業務,對於委託人之意見,自須遵守相關技術規範,並從專業上判斷及評估其適當性。被付懲戒人既受水土保持義務人施君委託提供本案限期改正事項安全無虞之簽證文件,自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相關規定進行勘查、判斷及陳述,然被付懲戒人未確實查察植生綠化情形,僅以施君承諾即出具與實際情形不符之安全無虞簽證文件。是以,被付懲戒人受委託辦理現況水土保持安全之檢核,確實有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辦理植生工程檢查,而有便宜行事及未盡專業技師應有之注意義務等情事,該當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及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甚明,爰依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決議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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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pdf檔-案例089)

[案例04]_New!

 案由摘要

        甲技師係以A工程服務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執行土木工程科技師業務,案經檢舉於111年間另以B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名義辦理該公司承接之「111年度戊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下稱系爭技術服務案)相關設計工作[包括「C高地社區供水管線改善工程(含管線、土建及機電)(下稱綠C案)及「D高地社區供水改善工程 (含管線、土建及機電)(下稱D案)]情事,涉有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前段「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規定之情形,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工程會)查證後,以被付懲戒人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決議

        被付懲戒人甲係依技師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方式以A公司為執業機構,僅得以該公司執業技師名義執行土木工程科技師業務,惟1119月至11月間另於B顧問公司列名專業技師職務,並辦理該公司承接之系爭技術服務案相關設計技術事項工作,違反技師法第 7 條第 2 項前段「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規定,核有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應付懲戒之禁止行為,依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衡酌被付懲戒人所述相關違法情節,認屬對技師執業相關法令未有正確認識,爰決議申誡,以示警惕。

file(附件pdf檔-案例088)

[案例01]

案由摘要

一、土木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甲技師))為「A土建工程之 A3 南用地」出流管制計畫案之監造技師,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下稱出流管制審監辦法)21 條第2 項規定,承辦監造技師應依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且應盡督導責任。乙市政府於112 6 14 日辦理完工查驗時,發現現場設施與出流管制計畫書不符,且被付懲戒人(甲技師)簽證竣工檢核表、完工申報書皆未核實即簽證,不符之處包含:(1)滯洪池A 原計畫書深度應為3.22 公尺,現場測量之深度為2.10 公尺,尺寸差異百分比達-34.78%,滯洪池體積減少10%以上;(2)滯洪池B 原計畫書深度應為3.40 公尺,現場測量之深度為2.14 公尺,尺寸差異百分比達-37.05%,滯洪池體積減少10%以上;(3)A10 排水路與原設計矩形溝不符;(4)A16 排水路斷面減少達 51.02%(5)A41 排水路未施作;(6)B29 排水路長度差異-16.35%且斷面減少達-68.18%

二、被付懲戒人(甲技師)未核實檢視竣工之出流管制設施與原計畫是否相符即於「出流管制計畫竣工檢核表」中檢核項目之排水設施、滯洪設施、排水出流工設施勾選均與計畫相符,且於承辦監造技師欄位簽章,爰乙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甲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由,報請技師懲戒。

決議

一、被付懲戒人(甲技師)係受託以監造技師身分,出具系爭出流管制計畫竣工檢核表,以利B公司申報完工,縱使本案未如一般工程係由機關核定計畫書後,再據以施工、監造,屬程序補正之情形,但被付懲戒人(甲技師)身為執業技師,仍應就其簽證之事項,本於專業知識,善盡專業技師之注意義務。

二、被付懲戒人(甲技師)在未確認出流管制設施(滯洪池及排水溝)與系爭出流管制計畫書所載設施之尺寸是否一致之情況下,即於「出流管制計畫竣工檢核表」檢核項目中之排水設施、滯洪設施、排水出流工設施勾選均與計畫相符,並交由B公司辦理完工申報,嗣因無法通過竣工查驗,經主管機關乙市政府移送懲戒後,始主張未料想到主管機關核定之出流管制計畫竟會與已完工之現場出流管制設施不同,顯見被付懲戒人(甲技師)對於監造技師之職責未有正確認識而便宜行事。

三、被付懲戒人(甲技師)為專業技師,未確實查察已完工之出流管制設施與計畫是否相符,即於系爭出流管制計畫竣工檢核表簽證之行為,難謂已善盡專業技師職責,縱乙市政府嗣同意B公司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及設施改善,仍無礙被付懲戒人(甲技師)之簽證確有未善盡其專業技師職責之認定,爰被付懲戒人(甲技師)有技師法第19 條第項第款「違反其業務應盡義務」之禁止行為甚明,爰決議申誡2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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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pdf檔-案例085)
[案例02]

 案由摘要

        交通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甲技師])為A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負責人兼執業技師,於「OO市 107 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下稱 107 年標誌標線維護採購案)、「108 年度交通號誌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下稱 108 年交通號誌維護採購案)採購招標期間,為使案件能順利得標,行賄上開 2 案件之評選委員朱君(前OO市政府經發局局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同條第 2 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矚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確定(111 2 9)。OO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屬技師法第 39 條第 2 款規定應付懲戒之情形,爰依同法第 42條規定,檢附上開刑事判決及採購契約等事證,報請技師懲戒。

 決議

一、被付懲戒人身為A公司之負責人兼執業技師,面對朱君之財物索求,未能加以婉拒,反而交付禮券予擔任評選委員之朱君,以便A公司能順利取得二採購案件,復於知悉朱君為評選委員後,請託朱君交付競爭對手之投標文件,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行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其違法行為之目的及動機係為招攬技師業務,核屬為獲取技師業務觸犯刑事犯罪行為而經判刑確定,符合技師法第 39 條第 2 款之構成要件,應予懲戒。

二、按技師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技師有技師法第 39 條第 2款規定情事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視情節輕重決定懲戒之效果。本案被付懲戒人雖係處於被動地位,非主動行賄公務員,然其兩度面臨被索求財物,未能拒絕,反而順勢取得競爭對手應予保密之採購案文件,其行為影響並擾亂政府採購秩序、工程技術顧問業及技師職業之秩序,違法情節尚非輕微,然審酌被付懲戒人已就其錯誤之行為坦承犯行,且過往尚無受懲戒處分之紀錄,另其於本案審議過程之答辯均坦承不諱並具悔意,爰決議予以申誡 2 次。

file(附件pdf檔-案例086)

[案例03]

 案由摘要

        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付懲戒人)以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甲技師)擔任「新設OO(東)161KV 變電站暨OO(一)161KV 變電站設備汰換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監造技師,被付懲戒人於現場督察開具缺失事項,因未持續追蹤監造單位督促承包商辦理改善,監造單位逕自同意辦理混凝土澆置,造成系爭工程辦理澆置混凝土時發生模板重型支撐架傾倒事件,難謂已善盡職責及落實執行現場查核,認有違反技師法第 16 條第 2 項之規定,報請懲戒。

 決議

        被付懲戒人身為監造簽證技師,本應基於專業,落實執行業務並簽證負責,卻未確實依據系爭工程之監造服務工作執行計畫書及技師簽證執行計畫書內容,辦理模板重型支撐架施工之現場查核及追蹤缺失改善等監造工作,致與系爭工程發生職災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雖被付懲戒人所涉疏失,尚包含監造單位相關人員執行監造工作之內控問題,惟仍屬被付懲戒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核有違反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及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依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經衡酌本案被付懲戒人所涉疏失及情節,決議申誡。

file(附件pdf檔-案例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