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方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方案
近年來,工程產業面臨國內整體經濟環境之影響,以及國外大型公司透過共同投標分食國內重大工程市場之衝擊,業者的生存空間日益受到壓縮,無論是營造、建材以及規劃設計等相關產業皆面臨經營的困境。同時,我國已於九十一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面對全球化競爭時代的來臨,政府應如何健全產業環境,並協助業者從國際化的眼光重新調整競爭策略,進而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實為工程產業當前最重要的課題。
此外,九十一年二月七日行政院游院長巡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時亦指示,我國簽署政府採購協定(GPA)之後,未來國內將有新臺幣二千億餘元之政府採購市場向國外開放,而全球其他政府採購協定簽署國則有約新臺幣六兆八千億餘元之政府採購市場對我國廠商開放,政府應積極掌握契機,加強輔導國內產業進軍國際市場。本會為協助營建產業因應未來工程市場之衝擊,於九十年七月至十二月間,即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進行「提升臺灣營建產業國際競爭力之研究」,該研究分別由產業發展方向與政策、產業環境建置、營建技術能力及人力資源等四個層面,分析提升國內營建產業國際競爭力之問題,並研擬四十項具體推動措施。
本會嗣以上述研究所獲致之結論為基礎,擬具七項採行措施及二十四項執行事項,並按完成之時程,區分為預定於一年內完成之近程執行事項及預定一年以上完成之中長程執行事項,經邀集業界及各相關部會討論後,彙整成「提升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方案」。
一、建立優質產業環境,增進產業創新研發能力,促進永續經營與發展。
二、掌握國際市場與競爭發展趨勢,強化產業體質,提升工程產業競爭力。
一、健全產業發展
二、加強廠商輔導及獎勵
三、改善產業環境
四、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
五、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
六、增進產官學研之互動
七、健全人力培訓機制
一、 本方案各執行事項,各主(協)辦機關應積極加強推行,貫徹實施。
二、 本方案各執行事項之主辦機關,應於每月底前將執行情形填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整。
三、 本方案各執行事項之修正,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視實際需要會同各執行事項之主(協)辦機關檢討辦理。
四、 本方案之執行績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同各主(協)辦機關進行年終檢討,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檢討結論函送各機關作為相關執行人員考績之參考;評估績效優良機關之執行人員,機關應予以獎勵。
| 執行事項 | 具體做法 | 主(協)辦機關 | 辦理期限 |
|---|---|---|---|
| ﹙一﹚健全產業發展 | |||
| 1.綜理審議中長程之公共建設計畫 | 因應全球工程產業市場萎縮,廠商長期投資經營不易,透過綜理審議國內公共工程建設,釋出長期穩定之公共工程商機,促進廠商據以規劃中長程發展。 | 經建會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十二月 |
| 2.成立「營建業諮詢委員會」 | 由學者、業界代表及政府代表組成「營建業諮詢委員會」,研議國家營建產業相關政策,提供意見作為政府政策制定之參考。 | 內政部 | 九十二年九月 |
| 3.建立汰劣存優之市場機制與競爭環境 | 落實廠商分級制度、廠商評鑑制度、廠商之獎懲制度等配套措施,建立具有獎優懲劣機制之廠商管理制度。 | 內政部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十二月 |
| 4.協助廠商加強運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 協助營造業加強運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針對擔保品不足之工程業者,提供工程保證金之信用保證。 | 內政部 (經濟部) | 九十二年九月 |
| ﹙二﹚加強廠商輔導及獎勵 | |||
| 1.協助工程產業因應加入WTO之產業環境變化 | 協助工程產業因應加入WTO之衝擊及產業環境變化,進行相關因應措施之研究、蒐集國際工程產業相關資訊,提供相關因應對策。 |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六月 |
| 2.訂定優良廠商之獎勵辦法 | 訂定優良廠商之獎勵措施,給予優良廠商優惠及獎勵,提供產業較有利的發展機會與空間,並促進產業良性之競爭機制。 | 內政部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六月 |
| 3.運用海外發展援助協助廠商開拓國際工程市場 | 由我方援助之工程案,將積極洽商由我國廠商優先承攬或參與競標,並鼓勵廠商赴邦交國投資設立工程承包公司,直接在該國承攬或開拓可能之商機。 | 外交部 (經濟部) | 九十二年六月 |
| 4.鼓勵參與國際宣傳活動,增進廠商國際交流經驗 | 鼓勵國內相關業者,赴國外參加展覽或研討會議,增進廠商國際交流經驗,拓展國內廠商國際知名度,並藉以瞭解海外市場狀況。 | 經濟部 (內政部) (工程會) (外交部) | 九十二年六月 |
| 5.政府協助提供廠商專案融資或低利貸款 | 研議以有償委任方式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協助具發展潛力之廠商,取得專案融資或低利貸款,以期在國際工程市場中具有較佳競爭條件。 | 內政部 (工程會) | 九十二年九月 |
| ﹙三﹚改善產業環境 | |||
| 1.制定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檢討現行有關外國技術顧問公司於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相關規定,並避免因加入WTO之後可能造成對於國內技術顧問公司之不平等待遇。 |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六月 |
| 2.落實技師專業簽證責任制度 | 推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落實技師專業簽證責任制度,提高公共工程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 |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六月 |
| 3.政府採購 | 透過政策推廣公共工程採用統包方式辦理,促進廠商提升整合能力與工程技術之效益;推廣最有利標制度,建立選擇優良廠商之機制。 |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六月 |
| 4.鼓勵大型公共工程採用BOT方式辦理 | 透過政策推廣重大公共工程如交通建設、都市更新、水利設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及運動設施等採用BOT方式辦理,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並在不增加政府公共工程經費支出情形下,創造公共工程建設商機。 |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十二月 |
| ﹙四﹚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 | |||
| 1.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透過相關公會等民間機構及駐外機構,同步取得國外工程產業資訊,並利用網路資訊系統,適時提供國內廠商查詢即時有效之國際工程發展動向及市場資訊。 | 工程會(內政部)(外交部)(經濟部) | 九十二年六月 |
| 2.建立系統性之技術研發與移轉機制 | 建立由政府主導之公共工程創新與移轉機制,作為鼓勵工程科技研發及落實研發成果移轉之架構中心,以及引入與推廣國外新科技之窗口,同時並建立適用國內工程科技資料庫。 | 工程會 內政部 | 九十二年十二月 |
| 3.提高公共工程技術研發之經費 | 由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業務需要編列相關研發經費,並從政府與民間業者兩方面著手,共同推動工程技術研發。 | 各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十二月 |
| 4.加強生態工法推廣及技術研發 | 公共工程納入生態共生概念,由政府推動民間配合,推廣生態工法及技術研發,並訂定相關技術規範。 | 工程會 (內政部) (農委會) | 九十二年十二月 |
| 5.建置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資源網路 | 配合政府建置之全國就業e網及職業訓練資源動態網,提供廠商徵才及參加職業訓練參考。 | 勞委會 (工程會) | 九十二年六月 |
| 執行事項 | 具體做法 | 主(協)辦機關 | 辦理期限 |
|---|---|---|---|
| ﹙一﹚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 | |||
| 1.鼓勵廠商發展國際工程市場 | 為促進產業發展國際化,研議提供相關優惠方式,輔導並鼓勵廠商進軍國際工程產業市場。 | 內政部 (財政部) | 九十三年九月 |
| 2.持續推廣替代方案之獎勵措施 | 鼓勵公共工程採用替代方案,給予廠商實質獎勵,發揮專業與創新之能力。 | 工程會 | 九十三年三月 |
| ﹙二﹚增進產官學研之互動 | |||
| 1.推動國際化交流 | 整合產官學研之相關組織,與國際組織進行計畫性交流,讓產業透過國際間相互認證,例如技術認證、學歷認定等,蒐集產業相關之市場動態資訊,並持續推動產業發展國際化各階段之工作。 | 工程會 內政部 教育部 | 九十三年九月 |
| 2.強化民間機構協助產業發展 | 透過「營建業諮詢委員會」整合工程產業相關公會、協會、法人研究機構等民間團體之功能,積極發揮影響力量,協助產業發展。 | 內政部 工程會 | 九十三年九月 |
| ﹙三﹚健全人力培訓機制 | |||
| 1.加強工程人員之在職教育 | 定期對現有工程人員施予在職訓練,並對於已經取得執照或證書等之工程人員,建立回訓或證照換發機制。 | 內政部 工程會 | 九十三年十二月 |
| 2.加速培養國際工程產業領域之專業人才 | 由各大學相關系所邀請具實務經驗之資深工程人員擔任教師,開設因應國際化相關課程,並透過產學合作方式,健全產業人力培訓機制。 | 工程會 教育部 | 九十三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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