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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使用飛灰混凝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八工技字第八八一三二五0號函核定

1.
為合理規範公共工程使用飛灰資源,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機關辦理各項公共工程,使用飛灰混凝土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2.
本要點所稱飛灰,指煤粉經鍋爐燃燒,隨氣體排放,以集塵設備收集而得之粉末,並符合國家標準CNS 303611271之規定者。
本要點所稱飛灰混凝土,指攙合飛灰或使用飛灰水泥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3.
各機關使用飛灰混凝土,應於招標文件及合約書中載明使用飛灰混凝土之工程項目及使用數量,並應於合約書內規範得標廠商限期提送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飛灰
水泥或飛灰出廠證明書、飛灰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及其相關材料檢()驗報告書,送機關審核。
4.
前點配比設計報告書內容應敘明攙合飛灰之方式、飛灰混凝土相關材料料源、配比設計及試拌結果。
5.
各機關辦理工程使用飛灰混凝土者,其產製、施工及品質管制方式,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或各機關得依工程需要訂定之特別需求規定辦理。
6.
各機關應於合約書內規範得標廠商應使用合法拌合廠生產之飛灰混凝土;並要求其提出上述拌合廠之工廠登記證明或相關文件、施工期間拌合廠使用之水泥、飛灰及粒料等進、出廠日報表,供機關稽核。
7.
飛灰混凝土澆注後應加強養護,並注意早期強度發展,以決定拆模時間,確保工程之安全。
8.
各機關應不定期抽驗混凝土使用飛灰之情形,以維工程品質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