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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工程師制度介紹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跨境服務貿易章(第10章)有關專業服務(第10章附則A)明 定:「每一締約方應鼓勵其相關機構於制定專業服務業之資格、發照和登記之相互認許協定時,應考量與專業服務業有關之協定」;「締約方得考慮,在可行時,基 於外國服務提供者之母國證照或認可之專業服務組織會員認證,採取步驟執行臨時證照、特定專案證照、或限制登記區域機制,且不需參加書面考試」;「每一締約 方應鼓勵其相關機構努力成為獲授權之APEC工程師登記機構」;「締約方應鼓勵其APEC工程師登記機構與其他締約方之登記單位簽署相互認證協定」。由上述國際多邊經貿協定TPP之規定,凸顯專業證照相互認許及國際性工程師認證資格(如「亞太工程師」)已獲國際重視與肯定。(TPP文本第10章及附則pdf) New!

◎ 亞太工程師劉泰儀(主任技師)榮獲第15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特優獎得獎感言 New!

◎ 我國已辦理認證之跨國性工程師資格「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及「國際專業工程師」(Register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 IntPE)
下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介紹函[工程會102年6月18日工程技字第10200214050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會員所提推動與其他國家相互認許技師資格建言之說明

◎建言重點:

  1. 國內不景氣,國際更不景氣,近年國內大型工程顧問公司進軍海外,結果是經營虧損或未取得標案;各國工程市場之開放,以及我國大型顧問公司能否進入該國市場,與工程師資格承認無涉。
  2. 台灣處於地震帶,結構設計牽涉地域特性,關係國人居家安全,實不宜與他國相互承認從事結構設計之相關技師。
  3. 國際間已要求各類產品納入「碳足跡管理」,行政院也積極推動公共工程節能減碳,而工程設計也是產品,亦應會實施「碳足跡管理」。主張國內大型工程顧問公司進軍海外,而讓東南亞國家工程師來國內工作,似違此潮流。
  4. 國內工程技術所欠缺的是上位的概念設計(Concept Desingn),不需要實作性的細部設計及設計簽證,無設限開放與各國相互承認工程師資格,將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

◎工程會回應說明:

推動與其他國家相互認許技師資格,為工程會促進工程產業國際化相關措施的一環,茲就工程產業國際化政策與措施及上開建言說明如下:

一、推動工程產業國際化並與國際接軌,是政府促進我國工程產業永續發展的藍海策略

(一)國內大型公共建設陸續完工,政府積極協助國內工程產業向海外發展,是為了降低對工程產業約87.86萬就業者(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事務所)的衝擊。我國工程產業具有完成高速鐵路、雪山隧道及臺北101大樓等國際級工程的專業能力,在結構設計方面有足以開拓國際市場的實力。
(二)國內工程顧問公司在國際市場能否成功,需要累積各方面的經驗與能力,除了本身工程技術外,對當地法規及政府運作的瞭解,以及當地技術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的掌控也是關鍵因素。
(三)工程會刻正積極展開下列具體作為,以強化工程產業國際競爭力,並協助廠商爭取國際及大陸地區工程標案:

  1. 建置跨部會、跨產業的「工程產業國際化平臺」,整合戰力。於我國與其他國家進行自由貿易協定國際談判時,爭取我營建服務業者有利條件,其中包括基於互惠原則洽談雙方相互認許技師資格;促成產業整合為策略聯盟,共同赴海外發展;蒐集提供海外商機、結合我援外計畫並派員參與國際組織,政府帶頭開拓市場。
  2. 運用我政府採購市場,引導「營建產業整合與創新」,並熟悉國際採購作法,以培植國際競爭力。包括推動國際慣用的工程統包方式,結合最有利標鼓勵廠商發揮創意,引進新材料、技術與工法;另推動技術服務案件採最有利標辦理,鼓勵創意及最佳化設計。依本會統計資料,101年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以最有利標決標的件數比率自101年初63.18%提升至年底80.85%,決標金額比率自年初70.94%提升至年底76.3%。
  3. 建置「工程產業兩岸事務小組」,結合官方及民間相關資源,協助解決工程產業赴大陸地區開展業務所遭遇之問題與障礙,逐步爭取業者更多在大陸地區發展機會。

二、與其他國家相互認許工程師資格,是以平等互惠為原則,不是無條件的開放,可以促進正面的專業人力流通及專業技術交流,其目標是為技師營造更寬廣的執業空間

(一)各國基於維護工程安全與品質,對於從事相關工作者訂定資格條件實施證照制度,需具備該國法令認可之專業資格始得在該國境內執行業務。因此,我國技師欲跨國提供工程技術顧問服務,首要處理者就是爭取得以我國技師資格於其他國家執行業務。
(二)相互認許須為雙方得以認定彼此工程師具有「同等性」,故係以具備國際性工程師認證資格為條件,例如須有「亞太工程師」或「國際工程師」資格,而上述工程程師資格認證十分嚴謹,取得認證即代表其有相當水準的專業能力;此外,並可透過對等的「再評估」機制(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5項有相關規定),確認被認許者是否具備符合國內需要之能力(例如對耐震設計規範的瞭解等),故不是無條件開放,應可確保所提供技術服務的品質,保障公共安全。
(三)與其他國家相互認許工程師資格,雙方工程師的流動是因應各自工程特殊的需要,是互補,不是取代,且是於履行工程契約時運用本身的專業人力,並非開放就業。雖然人員的跨國移動會增加「碳排放」,但是藉由提供較輸入國本身擁有更佳的工程專業,可以完成較少碳排放的「設計產品」,並不違背節能減碳的世界潮流。
(四)工程會推動與其他國家相互認許技師資格時,當會同相關產業專家審慎評估對國內工程技術顧問服務市場的衝擊,及相關國家市場規模與法規之開放情形等因素。與相關國家商談相關議題時,將本於下列原則進行:

  1. 依不同對象(國家)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擬訂認許條件;
  2. 尊重各科別技師公會評估意見,選定相互認許之科別,並依科別訂定不同之再評估機制;
  3. 得予認許之外國專業工程師需具備國際性工程師認證資格,如亞太工程師或國際工程師;
  4. 經認許之外國專業工程師,僅得以履約方式於專案工程期限內執行業務。

◎工程會輔導民間團體參與國際工程師組織,推動國際間技師相互認許

內容

輔導國內工程專業非政府組織(NGO)團體加入國際性工程師資格認證組織,以協助我國技師取得跨國性工程師資格,並推動與其他國家相互認許專業工程師資格,強化技師個人或擁有認許專業工程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進軍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績效

(一)輔導我國中國工程師學會加入國際性工程師組織,拓展我國工程師國際活動空間

  1. 2005年6月加入「亞太工程師組織」(APEC Engineer)(2012年底正式會員14個國家經濟體:澳洲、加拿大、中華台北、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泰國、美國)
  2. 2007年6月加入「亞洲及太平洋工程師組織聯盟」(The Federation of Engineering Institutions of Asia and the Pacific , FEIAP)(2012年底正式會員22個國家經濟體:韓國、馬來西亞、日本、澳洲、泰國、印尼、菲律賓、新加坡、中國、香港、斐濟、越南、巴布亞新幾內亞、模里西斯、美國、中華台北、緬甸、印度、孟加拉、寮國、柬埔寨、巴基斯坦)
  3. 2009年6月加入「國際專業工程師協議」(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s Agreement)(2012年底正式會員15個國家經濟體:澳洲、加拿大、中華台北、香港、印尼、愛爾蘭、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美國)

(二)中工會以NGO角色推動工程師外交,積極參與國際工程師組織事務發揮影響力,並加強與相關國家工程師團體交流建立友好合作關係

  1. 參與國際工程師組織事務

    (1)出席APEC Engineer、FEIAP及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s Agreement年度大會或期中工作會議
    (2)2010年協助FEIAP建立該組織之工程教育認證指導方針(FEIAP Engineer Education Guideline)
    (3)2011年6月於台北主辦國際工程聯盟(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Agreements)2011年大會,計24國130位代表出席。(IEAM 2011,IEA為六項協議共同組成之國際性工程組織聯盟)
    (4)2011年6月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亞新工程顧問公司董事長莫若楫博士當選為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主席(2011-2013)
    (5)2011年10月中國工程師學會對外關係委員會主任委員、中華台北亞太暨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董事長李建中博士,獲選亞洲及太平洋工程師組織聯盟(FEIAP)副會長,並擔任工程教育常設委員會主席
    (6)2012年5月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莫若楫博士出席於俄羅斯喀山舉行之「亞太工程師國際研討會」,並以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主席身分作專題演講並主持討論會議

  2. 加強與相關國家工程師團體交流

    (1)2008年10月與馬來西亞工程師學會(IEM)簽署雙方工程師合作與認許協議
    (2)2011年6月與韓國工程師學會(KPEA)簽署雙方加強友好交流協議
    (3)促進我國、馬來西亞及香港工程師學會之交流,由三學會每年輪流舉辦大地工程、電子電機工程之研討會,加強彼此工程師技術交流與瞭解
    (4)2012年5月FEIAP工程教育委員會通過由我國及馬來西亞共同協助輔導緬甸依據「FEIAP Guideline」辦理工程教育認證;我國已提出輔導計畫,訂102年4月開始辦理。我國可藉由工程教育之協助,強化與緬甸工程界之關係,進一步提升政府間之接觸,促進彼此經貿往來與參與該國工程建設之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