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決議及案情摘要 |
懲戒理由(pdf檔) |
電機工程科技師甲辦理「A高中電源改善工程-低壓分戶」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應予申誡。
乙高級中學(下稱A高中)以108年4月25日AOO字第108XXXXX96號函,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執行「A高中電源改善工程-低壓分戶」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下稱本案),未依契約(及監造計畫)規定確實於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到場查證施工廠商寬霖工程有限公司之履約品質,未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認被付懲戒人未按法定勘驗部分進行勘驗簽證,致使施工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A高中復稱於驗收後,於107年5月25日因他案損及本案高壓電纜修復時,發覺隱蔽部分之絕緣電線未按契約施工,經追查下25KV交連聚乙烯絕緣PVC被覆電力電纜單心38mm2、600V交連聚乙烯絕緣PVC被覆電力電纜(XIPE)單心250mm2、600V絕緣電線(PVC)絞線38㎜2,及導線管PVC塑膠硬質管E管(標稱100㎜,厚6.6㎜)等未按契約書數量完成,接地線未依規定接至變電總站,造成施工廠商溢領工程款計新臺幣(下同)11萬5691元整,而被付懲戒人所屬偉鈺電機技師事務所表示係施工廠商擅自施工行為未報該所監造所致。A高中又稱於107年10月份,該校委託專業廠商停電檢測高壓系統,發現本案高低壓盤共用接地系統,接地電阻35Ω,不符合高壓設備接地電阻<l0Ω之要求,又有低壓盤N相未接地等嚴重缺失。A高中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2項及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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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科技師甲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應予申誡。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 107年11月30日簽證之「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8月27日實地查核,發現若干缺失,於108年9月11日先行通知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嗣獲被付懲戒人所屬技師事務所於108年9月26日函復陳述意見,該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08年12月18日召開「108年度下半年現場查核環工技師簽證案件缺失積點第二階段審查會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列席說明,釐清技師簽證責任後,認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案件之簽證內容經核有多項錯誤,當為簽證內容負責,被付懲戒人執行前開簽證業務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應查核事項,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第3款及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以函附之「本局查核甲技師簽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件查核缺失一覽表」(下稱「查核缺失一覽表」)列舉五大項(共18小項)報請懲戒事實及理由,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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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科技師甲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應予申誡。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107年12月4日簽證之「A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下稱本案),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4月30日會同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查核小組委員實地查核,發現若干缺失,該署於108年5月20日先行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嗣獲被付懲戒人於108年6月3日函復陳述意見,該署復於109年1月15日召開審查會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列席說明,針對所列缺失,釐清技師簽證責任後,認被付懲戒人對本案進行簽證時,簽證內容經查有多項錯誤,未確實於各階段查核廢(污)水及污泥處理系統設計相關事項,有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應查核事項(列舉六項次查核缺失,共13項),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至第3款及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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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已罹懲戒時效,應予免議。
緣申請交付懲戒者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分別於101至103年間承辦建商乙公司之「A集合住宅案新建工程(坐落地號:a地號;因建商將此建案命名為『OOB座』,爰申請交付懲戒者將此案工程簡稱為B座工程)」及「B集合住宅案新建工程(地號:b地號;因建商將此案之集合住宅命名為『OOC座』,爰申請交付懲戒者將此案工程簡稱為C座工程)」兩件新建工程案之結構規劃及設計業務。復為申請建造執照,被付懲戒人分別於101年11月間出具B座工程之「2012/11結構計算書」及103年4月間出具C座工程之「2014/04結構計算書」涉有諸多缺失,爰以系爭「申請交付懲戒書」肆之二及「結構計算書缺失附表」臚列兩件結構計算書所涉相關缺失事由,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9條第1款及第3款等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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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申誡;部分事由已罹懲戒時效,應予免議。
緣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以108年6月4日「技師懲戒報請書」(6月5日送達本會),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承辦A「OO廠235萬公升增產計畫附屬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下稱本案)期間,涉有未如期完成細部設計資料及招標文件等資料;未如期完成細部設計預算書、圖(3.0版)審查意見之修正對照表、設備流程圖及配置圖;以及未如期提送變更設計資料等缺失,並臚列相關提報事由,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或廢弛業務應盡義務之情形,爰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A嗣以108年8月20日「技師懲戒補充理由暨報請二書」(8月21日送達本會),除就上開原報請懲戒事由另提補充說明外,復再追加報請懲戒事由,主張被付懲戒人辦理本案監造業務亦涉缺失(計25項聲證所列事由),並臚列相關提報事由,再以被付懲戒人於本案監造業務亦涉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事,併案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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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工程懲字第106062101號技師懲戒決議書、工程覆字第107100801 號技師懲戒覆審決議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488 號判決)
緣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表示其與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實際負責人戊先生在經營理念上不合,將於5月7日後辦理辭去A公司執業技師之職務乙事,前經本會函請被付懲戒人說明,被付懲戒人嗣函復略以:「……二、之所以與A公司簽約是從105年2月1日起因對丁養護工程處台O線之OO陸橋興建工程有興趣,當時該公司另有兩位技師乙及丙在,並不知真正的負責人是戊先生……而該公司給予本人的月薪亦只是該工程的監造簽證費用……三、2月23日該公司寄給我空白的簽到表,要我簽名丁的工程1月份從15日起簽9天,因公司從未通知本人到場,加上庚處同為公路總局的工程,那邊已經提報及請款,而本人一直都在庚處現場,拒絕簽名,之後又要求本人簽1、2月份丁的簽到表,本人亦拒絕並請游先生另請技師負責。……五、2月22日A的北捷工程查核時,工地主任居然告訴我他們請款都由工地主任代簽名,直到OO陸橋匝道拆除告一個段落後,於3月28日本人告知戊先生我要離職,並告知丁處的承辦人及段長,至於丁除了監造計畫書我於1月20日有簽名外,其他的本人從未簽名。……九、對於本人一時疏失未詳查該公司的情況,而導致本人非實際負責人似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盼請貴會從輕懲處……」。
被付懲戒人上開函稱因一時疏失未詳查A公司情況,自承非A公司實際負責人等相關說明,容有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規定情形;復據丁養護工程處(下稱丁處)所送「台O線3K+420~4K+420拓寬改善工程委託技師執行監造簽證技術服務契約」服務實施計畫書(第二版)(106年2月)及水土保持計畫監造月報表(106年3月),皆有被付懲戒人之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情形(水土保持計畫監造月報表【106年4月】有公司章及被付懲戒人私章),被付懲戒人雖表示非由本人簽署,惟被付懲戒人時為A公司唯一執業技師兼負責人,仍負有審查相關文件之責,亦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爰依同法第42條規定移付技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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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技師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申誡。
緣法務部矯正署乙監獄(下稱乙監獄)以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該監「OOOO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本案),本案工程經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107年9月6日抽驗3支化學錨栓,送至TAF認證之實驗室(A實業股份有限公司OO實驗室)進行抗拉強度試驗,因試驗結果不符契約規定,致本案工程查核成績考列丙等。乙監獄另依本案工程施工規範一、14規定:「承包商於施作前,須先將各項補強材料會同甲方送經公信力之單位檢驗,並將檢驗報告以書面函送甲方審查,經審查核定後方得據以施作…」、本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第2條附件l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建造二、乙方提供之服務:「…(三)監造:『…二(6)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規定,以及法務部108年3月25日法秘字第10807503930號函說明四:「…足見監造廠商於化錨送至工地後,並未依上開監造計畫檢驗確認其材質,僅查驗化錨尺寸」等節,認本案工程監造技師(被付懲戒人)未依契約書所定之監造應盡義務辦理「化學錨栓」進場後之查驗,致其材質與契約所訂之5.8級有不符之情事,顯見被付懲戒人本應依契約執行監造所應盡之義務,惟其未對進場之化學錨栓進行查驗工作,屬應施行而未施行之情形,爰以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為由,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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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情事,應予申誡2次。復因受申誡累計達3次以上,依技師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另予停止業務3個月。
緣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OO市乙區公所(下稱乙區公所)「OO市乙區OO里社區圍牆美化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其與B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本案工程於105年12月21日無法如期完工,共同製作記載不實文字之竣工報告,經臺灣OO地方法院108年1月21日107年度訴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月(得易科罰金)在案,乙區公所以被付懲戒人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情事,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技師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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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技師甲(被付懲戒人)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部分,因已逾懲戒時效,應予免議;另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部分,應予申誡2次。
系爭工程於107年O月O日驗收當日發現工程尚未完工,且橋座、橋台發生龜裂、傾倒狀況,自當日起停工並釐清現況問題,經取樣東西兩岸橋塔、錨座基礎混凝土鑽心計7組,抗壓試驗結果均不符契約規定,以及查有本案設計監造單位製作提送之工程預算書未有承辦技師(被付懲戒人)簽名等情形,利害關係人爰主張:(一)被付懲戒人涉有於所製作之工程預算書僅核章未簽名,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二)施工廠商107年4月3日函報竣工報告與設計圖不符【係指施工廠商於107年4月3日提送竣工報告經被付懲戒人所屬監造單位核章,惟監造單位未落實竣工確認,並經107年O月O日現場驗收時發現工程未完工,現場狀況與(施工廠商)所送竣工報告及設計圖不符】,被付懲戒人於本案工程重要停留點查驗及驗收時,未依契約到場確認,致影響工程未能依預算書圖完成,以及被付懲戒人未落實竣工圖審查及確認,有施工廠商不實竣工卻仍簽核竣工圖之情事,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三)被付懲戒人未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涉嫌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第11條第1項第1款、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等節事由,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上開技師法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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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結構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情形,應予申誡。
結構工程科技師甲受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指派辦理「○○建設(臺中市○○區○○路0 0 - 0 0號)新建工程」鄰房損害修復鑑定案,經利害關係人以涉嫌違反技師法情事為由報請懲戒,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以原告辦理系爭鄰房損害修復鑑定案,有遵循「臺中市建築工程建築物安全鑑定手冊」所定作業程序,及依損壞修復費用估算標準估算修復費用之義務,然未依鑑定手冊所定工作項目辦理初勘,及非結構性裂縫部分之修復費用估算,未依手冊所定估算原則以獨立區塊整面計價,違反遵守鑑定手冊辦理鑑定之義務,而有技師法第1 9條第1項第2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衡酌相關缺失情節尚非重大,且於審議時經指正後已坦承錯誤,態度良好,爰依同法第4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 0 7年4月1 8日工程懲字第1 0 7 0 0 1 1 5 6 7 0號函所附工程懲字第1 0 6 0 6 2 9 0 2號技師懲戒決議書決議申誡(下稱原處分)。甲技師不服,向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經該會認關於未辦理初勘部分,尚屬有據,惟關於非結構性裂縫費用估算部分,容有未洽,但於結論並無影響,予以維持原處分,決議駁回,甲技師仍表不服,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該院1 0 8年度訴字第2 4 2號判決「原告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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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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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情形,應予申誡。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簽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O二廠」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6日審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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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情形,應予申誡2次。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辦理「臺北市信義區OO段O小段O地號等一筆土地懸臂擋土牆緊急搶修工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委託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OO工程處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以下同)108年6月26日審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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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電機工程科技師甲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0461號、102年度偵字第1316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利害關係人內政部乙局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年12月26日審議決議「停止業務3個月」。案經本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工程覆字第107021303號技師懲戒覆審決議「原決議關於停止業務3 個月部分撤銷。甲應予以停止業務2 個月。」;復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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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情形,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土木工程科技師甲為乙公司代表人兼執業技師,涉有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容許案外人借用其乙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改制前丙公所於95年9月4日公告之「荖濃溪A1號橋至A2號橋間河道疏浚工程併辦土石標售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標案之情形,並於95年9月27日經該公所評選乙公司得標,嗣於95年10月11日簽約。所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規定之妨害投標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處以有期徒刑?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於100年10月20日判決確定。案經該公所以被付懲戒人前開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規定之犯罪行為,涉有該當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所定應付懲戒之情形,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6年9月19日審議決議「停止業務2個月」。案經本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工程覆字第106101801 號技師懲戒覆審決議「覆審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737 號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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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情形,應予廢止執業執照。
甲技師辦理「A漁港航道口淤砂疏浚工程等3件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案等30件標案,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參拾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確定。案經利害關係人苗栗縣乙公所、苗栗縣B公所及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107年12月12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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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技師甲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9日審議,決議應予申誡。
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自103年9月30日起於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擔任土木工程科執業技師(執照效期自103年9月30日起至109年9月29日止);惟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被付懲戒人自106年1月26日起至107年9月13日止亦同時兼任B潛水器材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代表人,涉嫌違反顧管條例第13條「專任」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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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科技師甲涉嫌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30日審議,決議應予申誡。
冷凍空調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擔任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A顧問公司)執業技師期間,同時任B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空調工程公司)職務,並於B空調工程公司執行冷凍空調工程技師業務之情事,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及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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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甲技師涉嫌有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情事,案經OO縣乙鄉公所(下稱乙鄉公所)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0日審議,決議應予警告。
緣乙鄉公所來函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於承攬該公所工程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案時,所製作之工程圖樣疑似以套印方式簽署,或供該公所上網招標文件之工程圖樣均無技師簽署,並提供被付懲戒人重新簽署近5年A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承攬該公所委託技術服務案件需簽署文件之簽署過程前中後相片為佐證資料,認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前段:「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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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科甲技師以己科技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期間,同時兼職於戊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嗣以戊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期間,同時兼任己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1月29日審議,決議應予申誡2次。
緣民眾檢舉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執業相關規定,復經本會查閱被付懲戒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及本會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資料,查被付懲戒人於己公司擔任執業技師期間,有自105年4月28日起至105年6月21日止,同時兼職於戊公司;復於戊公司擔任執業技師期間,有自105年6月21日起(被付懲戒人於106年10月12日註銷其登記於戊公司之執業執照),同時兼職於己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分別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專任」規定,而涉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本會爰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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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科甲技師簽證「A新建工程土建工程第一標浚填後續工程」之多音束水深地形測量工作測量成果,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本會)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31日審議,決議甲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已逾懲戒時效,應予免議。
緣乙公司丙分公辦理「A新建工程土建工程第一標浚填後續工程」,前經本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有工程施工廠商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戊營造公司)涉嫌偽、變造浚深測量結果及浮報土方量情形。次查戊營造公司委託丙測量工程有限公司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簽證前開工程之多音束水深地形測量工作測量成果,涉有未善盡查證測量資料之正確性(如前開工程A01至A04竣工圖)而逕予簽證之情形,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會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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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科甲技師辦理「A各水庫蓄水建造物更新改善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其中「A鄉各水庫改善工程(第四期)」技術服務業務,案經乙自來水廠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 年11 月14 日審議,決議甲應予警告。
緣乙自來水廠以106 年7 月7 日函工程會,表示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A各水庫蓄水建造物更新改善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之「A鄉各水庫改善工程(第四期)」技術服務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B審計室於106 年5 月至該廠抽查,查有前開工程之施工暨品質管制計畫書、竣工及結算等文件,雖加蓋監造公司及負責人章,惟未經被付懲戒人(監造技師)本人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乙自來水廠爰檢具相關事證資料,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 條(第1 項)規定為由,依技師法第42 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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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A光電股份有限公司B廠」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簽證案件,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9日審議,決議被付懲戒人應予申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105年6月30日會同乙政府環境保護局及丙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實地查核甲技師(下簡稱被付懲戒人)於104年2月16日簽證之「A光電股份有限公司B廠」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下稱系爭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發現若干缺失。環保署經依被付懲戒人說明召開會議進一步釐清技師簽證責任,復以106年10月3日環署管字第1060078562號函,表示被付懲戒人辦理系爭土壤污染簽證案簽證內容有多項錯誤,應非一時筆誤,並稱被付懲戒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規定執行前開簽證業務時,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規定,而涉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情形,爰以「查核缺失一覽表」列舉報請懲戒事實及理由,檢附現場查核紀錄表及相關許可文件,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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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9]決議:
環境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技師主管機關乙政府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5日審議,決議被付懲戒人就乙政府移送懲戒事由涉及「A水質改善示範工程─監造案」之監造缺失部分,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已逾懲戒時效,應予免議;餘就未依乙政府環境保護局通知期限說明監造缺失疑義部分,應不予懲戒。
◎ 案由摘要:
技師主管機關乙政府以106年7月7日府O字第1060108545號函檢附相關事證,表示被付懲戒人辦理該府環境保護局「A水質改善示範工程─監造案」,該局就下列涉及監造事項之工程缺失疑義,分別以106年3月27日環O字第1060002192號函、106年4月11日環O字第1060005099號函及106年5月9日環O字第1060002194號函,限期請丙聯合技師事務所(下稱丙事務所)提出說明,該所至106年6月28日均未函復,認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事,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1)進(出)流井變更部分,實作模板、鋼筋及混凝土僅為單價分析表所載各工料數量22%至50%等,結算計價是否有誤差。
(2)本工程結算書圖說誤植部分,應提出正確竣工圖說及說明對照表等相關資料。
(3)本工程試運轉部分執行方式,除工程試運轉及訓練計畫書於103年2月10日環O字第103000097號函環保局同意備查在案外,未見本案相關執行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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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8]決議:
測量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涉嫌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1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5款規定情事,案經利害關係人A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移送懲戒,本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31日審議,決議應予停止業務2個月。
◎ 案由摘要:
利害關係人A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下稱A公司B分公司)檢附「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D測量技師公會之疑義審查報告書」及「C北泊渠浚挖工程105/12/31水深測量成果」資料,表示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營造公司)承攬「C北泊渠浚挖工程」,該工程預定竣工日期為105年11月21日,乙營造公司於105年12月31日申報竣工,提送未經工程監造單位審核定,由被付懲戒人出具之「C北泊渠浚挖工程105/12/31水深測量成果」簽證報告,該報告疑義經D測量技師公會審查,A公司B分公司依D測量技師公會審查結果,臚列下列6項缺失,認測量成果簽證報告恐造成監造單位及該分公司承辦單位誤判,而認定現場水深已達竣工條件,恐嚴重影響C區船舶航行安全問題,而以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第1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5款規定情事為由,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1)同一區域測點差距過大是否合理,依規範每1秒紀錄座標1次,水深測量條款3.3.3說明理應有5,000 點以上方屬合理。
(2)以6.18M為基準進行後續水深數據之修正均有固定0.2M之偏差。
(3)同為C域,潮位高程不應如此變化。其次,可概估本案潮位高程與推估數據差異超過2M。再者,潮位高程若已低於預估高程值2M,後續進行之測深成果亦可能低於真實高程2M以上…。
(4)成果簿之水深計算表僅列至09:41,其後的計算數據均未呈現,無法判讀。
(5)本案均未有說明合於規範之情況。
(6) 105年12月31日所提成果報告顯示誤差太大,不合理,且已達設計浚挖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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