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條文 | 解 釋 大 意 | 日期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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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建築工程適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疑義 |
建築物工程暨其地質調查鑽探工程,其屬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部分,依本規則第2條規定,適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工程會 92年3月21日 工程企 09200097220 |
第5條第1項第16款及第3項 |
「交通運輸纜車工程」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簽證。 一、工址調查。 建築、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等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之事項,依各該法規辦理。 |
交通部、工程會98年6月15日 交路字第0980005274號 工程技字第09800249880號公告 |
第5條 附表 「實施範圍」所稱「屬中央機關(或地方)辦理者」及「工程規模」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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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92年3月4日 工程企 09200061980 |
第5條 附表 「工程規模」之計算方式 |
「工程規模」於規劃設計階段,應依核定計畫之工程概算或預算規模認定之,於施工監造階段,得依該工程之採購金額認定;該工程如同時包括土建、機電、照明、空調等工程,其「工程規模」之認定,應合併計算之。 | 工程會 93年2月6日 工程企 09300043930 |
第5條 「工程規模」之計算方式 |
工程案件已達本規則附表實施範圍所定之工程規模,其包含之實施範圍欄所列之各項工程,不論所占經費比例高低,均應實施簽證。 | 工程會 92年5月12日 工程企 09200152570 |
第5條 附表 河川高灘地維護管理工程實施簽證疑義 |
河川高灘地維護管理所辦理之工程,倘其工程項目未明訂於「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所列簽證範圍,得考慮不實施技師簽證,惟其工程項目如涉有技師簽證規則附表第7項第13款有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所指河川使用行為,仍應依簽證規則規定實施技師簽證。 | 經濟部 92年2月7日 經授水 09200505320 |
第5條 附表 工業區開發工程實施簽證疑義 |
加工出口區開發工程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屬於本規則所稱之「工業區開發工程」,惟仍屬本規則第3條所稱之「公共工程」,爰其道路、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等附屬工程如符合本規則第5條各款暨附表所定應實施簽證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工作均仍應實施技師簽證。 | 工程會 92年2月18日 工程企 09200042490 |
第5條 附表 新市鎮開發工程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實施簽證疑義 |
樁位測量需實施技師簽證之規定,僅限於新市鎮開發工程,有關非屬「新市鎮開發工程」之都市計畫樁位測定,自無須依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至有關本規則第5條第1項第13款所定「新市鎮開發工程」,應係指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之新市鎮所辦理之各項開發工程而言。 | 內政部 91年11月25日 內授營都 0910014096 |
第5條 公路工程設計、監造之指定規模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科別 |
主旨:訂定「公路工程設計、監造之指定規模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科別」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2年7月2日華總壹義字第09200121200號總統令公告之公路法第33條之1辦理。 二、公路法第33條之1規定:「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本部乃依公路系統等級訂定「公路工程設計、監造之指定規模」;另「相關專業技師科別」亦經本部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確定,爰此一併訂定施行。 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2條規定:「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之規定」,因「公路工程設計、監造之指定規模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科別」(以下簡稱本規定)係依公路法第33條之1訂定,故辦理公路工程技師簽證作業時應從本規定。另因「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道路運輸工程之「公路」實施簽證範圍係以主辦機關區分,與本規定以公路系統區分不同,本部已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適時修正「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道路運輸工程類,將公共工程種類內之「公路」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之「交通部」予以刪除。至目前已發生契約權責關係之公路工程設計、監造作業,主辦機關可自行決定繼續適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或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變更契約內容,適用本規定。 四、為使公路工程技師簽證作業順遂推行,有關公路工程辦理技師簽證作業及程序準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簽證執行計畫、簽證紀錄、簽證報告、工作底稿等相關配套規定。
壹、 公路法第33條之1第1項「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如下: 一、 國道、省道、縣道:單一工程標案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巨額採購以上。 二、 鄉道:單一工程標案達政府採購法所定查核金額以上。 貳、 公路法第33條之1第1項「相關技師科別」如下: 一、 流量調查:交通工程技師。 二、 航空測量:測量技師。 三、 工址調查:土木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 四、 定線工程:土木工程技師、交通工程技師、測量技師。 五、 路工工程:土木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六、 橋梁工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其中水利技師僅限於河川橋梁、大地工程技師僅限於橋梁基礎。 七、 隧道工程:土木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其中結構工程技師僅限於隧道支撐、襯砌。 八、 排水工程: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 九、 照明工程:電機工程技師。 十、 隧道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十一、 交通管誌與監控系統:交通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 |
交通部 函 92年12月17日 交路字第0920069471號 |
第5條 第9條 軌道工程之定義及簽證技師資格 |
軌道工程之定義及簽證技師資格(工程會對交通部92年3月5日會議結論之修正意見) | 工程會 92年3月28日 工程企 09200099440 |
第5條 |
掩埋場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涉及各該科別專業技師之技術簽證...,故無論工程規模大小,應皆納入實施簽證範圍而不宜以合約金額區分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後:環境部) 92年3月24日環署管字第0920021222號函 |
第5條 建築工程適用疑義 |
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下稱本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應依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之公共工程種類為該項各款所列之工程種類,並未包括「建築工程」,爰「建築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尚無本規則之適用,應另依建築法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規定辦理。 | 工程會 110年9月30日 工程技字第1100023509號函 |
(112年10月4日修正前第7條;已刪除) 機關自辦應實施技師簽證事項準用本規則疑義-簽證費用 |
應視各該工程之技術事項屬於何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指派領有該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自辦人員所得簽證之事項,不得逾越其具有之技師科別執業範圍;該工程技術事項如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指派領有各該科別技師證書者分別辦理,如無該科別技師,則應將該部分另委由該科別技師事務所或營業範圍包括該科別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由該事務所、顧問公司該科別執業技師辦理,並指定一人負責整合(本規則第9條)。 機關內部具技師資格人員是否支領該機關自辦工程相關業務之專業津貼,應依相關人事、會計法規及工程管理費之支用規定等核處,惟該津貼並非技師簽證費用,技師簽證係對其執行之業務表示負責,尚無須額外給予費用。 行政院105.08.17院授人給字第1050050951號函 訂定「 工程獎金支給表 」,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 |
工程會 106年3月21日 工程技 10600076330 工程會 91年9月23日 工程企 09100381520 工程會 91年9月9日 工程企 09100362390 |
(112年10月4日修正前第7條;已刪除) 機關自辦應實施技師簽證事項準用本規則疑義 |
屬本規則實施技師簽證範圍內之設計或監造工作,工程主辦機關應委由專業技師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簽證負責,不得將之交由機關內不具技師資格之人員辦理,再要求其他專業執業技師作不實之形式簽證程序。(通函各機關) | 工程會 92年2月7日 工程企 09200024700 |
(112年10月4日修正前第7條;已刪除) 機關自辦應實施技師簽證事項準用本規則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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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92年5月12日 工程企 09200194480 工程會 98年11月30日 工程技字 09800479831 |
(112年10月4日修正前第7條;已刪除) 機關自辦應實施技師簽證事項責任歸屬及獎勵規定 |
機關自辦工程監造工作須實施技師簽證者之相關責任歸屬及獎勵規定: (一)「需承擔責任」部分:工程會95年11月24日召開「研商機關自辦公共工程設計、監造事項應由取得相關類科技師證書者辦理之執行問題」會議,與會之法務部代表說明「機關自辦工程時,如有涉及刑事、民事責任,並非由『辦理者』一人負全部責任,行政責任亦是依職務權責追究相關人員」,且機關辦理簽證人員並非「執業技師」,如有違反本規則情事,不受技師懲戒處分,與辦理一般公務相同,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令。 *行政院105.08.17院授人給字第1050050951號函 |
104年10月12日 工程技字 10400328090 |
(112年10月4日修正前第7條;已刪除) |
機關依法自行辦理應實施技師簽證之事務時,不應另委託技師辦理簽證:(技師法第13條) |
工程會111年7月15日工程技字第工程技字第1110200746號函 |
第7條 公共工程設計監造委外辦理,技術服務廠商承辦技師之科別及相關職責規定 |
機關將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委外辦理者,得視工程性質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現行條文:第4條第1項第3款),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應出具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相關科別之技師執照,並於技術服務採購契約中規定得標廠商辦理該項規劃、設計、監造工作之技師科別,得標廠商應將指定辦理之技師相關資料(執業執照)報備於機關,有更動時亦同,並得規定辦理查驗、驗收或品質評鑑時,承辦技師應出席說明。 | 工程會89年7月17日 (八九)工程企 89019228 |
第7條 承辦簽證之技師名冊及異動情形應報機關備查;技師無法親自辦理時之處理 |
技師執行簽證,應親自為之,如廠商執業技師因故不克親自執行,其代替人員之資格(經歷)應與原執業技師相當,並應於契約中明定其代替人員之報備機制,俾利工程順利進行。 | 工程會 91年9月23日 工程企 09100381520 |
第8條 技師簽署方式/共同簽證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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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92年4月16日 工程企 09200121550 經濟部 106年9月30日 經授水字第10600674890 經濟部 101年12月3日 經授水字第10100710380 |
監造簽證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疑義 (本規則101年9月6日修正前第10條規定;另於技師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
施工查驗與查核」技師簽證涉及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依工程會95年2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500055320號函釋「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如埋入物及混凝土澆置等作業,對於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影響甚鉅,依委辦監造契約及現行相關法令,委辦監造者須負起品質及安全相關責任,尤其混凝土澆置作業,如有疏失,輕則影響使用功能,重則影響安全,而澆置作業亦為屢次勞安事故發生頻率最高之時機,監造人員更應全程在場監督檢查,以維施工安全及品質」。 | |
第9條 |
一、核釋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如下: |
工程會 98年12月2日 工程技字 09800526520號令 |
第10條 簽證技師提出簽證報告之時機 |
簽證報告之提報對象為委辦機關,其提報之時機亦應以符合委託機關之需要為原則;又依本規則第6條規定,監造簽證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鑒於上開項目均與施工廠商之各期計價或驗收有關,爰監造單位應於辦理施工廠商之各期計價或驗收(包括部分驗收)時,併同提出與該期計價項目或驗收有關之監造簽證報告。此外委辦機關如尚有實際需要,要求監造廠商於其他時機另提監造簽證報告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之。 | 工程會 92年5月7日 工程企 09200153760 |
第13條 申報技師簽證紀錄之時機及方式 |
(92年5月12日)第15條 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以工程會建置之「 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 」(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技術雲/技師顧問),於每年元月份及七月份彙整提報,元月份提報上年度七至十二月所辦理者,七月份提報同年一至六月所辦理者 |
工程會 92年5月12日 工程企 09200194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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