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工程採購契約參考條文乙份。
主旨:本會預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分兩年於公共工程逐步擴大採用與國際相互承認之材料試驗認證項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說明:
一、依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2點第1項、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1項)。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2項)。」目前上開實驗室認證機構,僅有經濟部依立法院決議籌設成立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二、查本會94年11月10日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及95年8月17日工程管字第09500314430號函釋,補充說明,依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須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TAF)認可實驗室辦理之項目共7項(諒達)。
三、為提升材試水準及與國際接軌,本會98年5月15日邀請相關工程機關,召開「研商擴大採用與國際相互承認之材料試驗認證項目事宜會議」,決議增加10項試驗項目。惟考量實驗室及機關所屬實驗室之因應時間,將分兩階段實施:
(一)第1階段(計5項):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實施,項目如下:
(二)第2階段(計5項):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項目如下:
四、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就上列相關材料試驗項目,依實施日期、工程規模及性質,納入「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據以辦理。檢附「工程採購契約參考條文」供參,如附件;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亦請參考上開條文自行研訂。
五、本會上開94年11月10日及95年8月17日函釋、本函及附件,可至本會網站下載,路徑:/首頁/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品質管理相關規定/。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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