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內容 | 調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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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機關暨所屬機關關於政府採購之單行規定 | 檢討有無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牴觸而須修正或廢止者。 |
二 | 本機關目前主管且具跨機關效力之政府採購規定 | 檢討有無與本法牴觸而須修正、廢止或移轉主管機關者,請將檢討結果於八十七年八月卅一日前函覆本會。 |
三 |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刪除」之施行日期 | 建議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為施行日期,以與本法之施行日期一致。請經濟部惠予研議並賜復。 |
四 | 現行審計稽察法規未涵蓋,但政府採購法已有規定之事項 | 建議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先行辦理者,包括: 第四條:補助性質之採購。 第六條:採購原則。 第十六條:請託關說之處理。 第廿六條:招標文件之訂定。 第廿七條第一項:招標或資格審查之公告。 第廿九條第一項:招標及資格審查文件之發送。 第卅一條:押標金。 第卅二條:保證金。 第卅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投標文件之遞送。 第卅四條(第三項但書除外):保密及公開措施。 第卅七條第一項:廠商資格。 第卅九條:專案管理。 第四十條:代辦採購。 第四十一條;招標文件之釋疑。 第四十七條(小額採購除外):勞務採購得不訂底價。 第五十一條:審標。 五十二條:勞務採購之決標,以最低標方式辦理者。 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勞務採購之減價決標。 第六十一條:決標公告及通知。 第六十二條:決標資料之彙送。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 第七十條:施工查驗。 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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