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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5 九十三年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暨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代訓機構教學評鑑等級表及評鑑紀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300476470號

主旨: 檢送本會九十三年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簡稱品管班)暨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簡稱回訓班)代訓機構教學評鑑等級表及評鑑紀錄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規定,代訓機構應依據本會公布之評鑑結果辦理品管人員訓練或回訓。
(一) 評鑑為第一級者,本會將繼續委託辦理品管班或回訓班,免提送下一年度開辦申請書或回訓計畫書。惟上課地點變更應函報本會按第二階段審查辦理。
(二) 評鑑為第二級、第三級者,依評鑑結果於三個月內提送評鑑缺失改善情形,報經本會同意核備並准予繼續委託續辦後,得免提送下一年度開辦申請書或回訓計畫書。惟上課地點變更應函報本會按第二階段審查辦理。
(三) 評鑑為第二級、第三級者,本會得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不改變評鑑等級。但複評結果績效仍然不佳時,依第三十六點處置。
(四) 連續二次評鑑為第三級者,三年內停止申請開辦品管班或回訓班。
(五) 評鑑為第四級者,三年內停止申請開辦品管班或回訓班。
二、 自九十四年度起,除本會另有規定外,請依據前開評鑑結果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培訓事宜。

正本: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淡江大學、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北班、台中班、斗六班、台南班、高雄班)、中華民國品質學會、國立中央大學、中原大學、明新科技大學、逢甲大學、財團法人嘉農土木教育事務基金會、義守大學、正修科技大學
副本: 本會工程管理處

附件: 九十三年度代訓機構教學評鑑等級表(WORD格式(doc)PDF格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