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作業進度情形 |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事項 |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事項 |
一 |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決標。 | 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 | 本法規定應於招標文件載明,而原招標文件未載明者。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
二 | 本法施行前公告招標,施行後第一次開標。 | 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 | 同前。 |
三 | 本法施行前流標並公告重行招標,施行後第二次開標。 | 同前。 | 同前。 |
四 | 本法施行前廢標並公告重行招標,施行後開標。 | 同前。 | 同前。 |
五 | 本法施行前開標,施行後決標。 | 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 | 同前。 |
六 | 本法施行前流標、廢標,施行後公告重行招標。 | 完全適用本法(依本法規定備具招標文件)。 | 無。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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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比價之程序及後續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 | 議、比價之事由不適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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