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297210號
主旨:有關監造單位執行二級品管之材料設備抽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二、查本會
三、有關監造單位依上開結論,併同施工廠商以會驗方式辦理二級品管材料抽驗時,抽驗取樣數量究應併同施工廠商取樣,或單獨取樣疑義乙節,因上開規定係指「個案試驗項目試驗費用過高、試驗頻率很低或數量有限者」,故監造單位材料辦理上開特殊個案之抽驗,得併同施工廠商之第一級品管材料檢驗取樣,無須單獨取樣,並由監造單位會同送驗及試驗。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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