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062330號
主旨:為避免評核等第與缺失扣點差異分歧、比例失當,特研訂對應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本會自
二、經本會邀集相關之工程主辦機關及工會團體代表討論結果如下:「缺失總扣點未達15點者,得列為甲等或乙等;缺失總扣點在15點以上者,不得列為甲等;缺失總扣點達40點以上者,查核成績考列為丙等」,做法詳如附件「工程品質查核成績等第及扣點數對應原則」。
正本:各部會行處局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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