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第一百零八條 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之人數不足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者,應於每月十日前依僱用人數不足之情形,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 前項代金,得標廠商除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應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部分外,其餘繳納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 第一項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三十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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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第一百零八條 得標廠商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之人數不足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者,其應繳納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三十計。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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