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蒐集全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相關資料,迅速彙整統計各地區之工程採購物價,以建立價格資料庫,作為各工程採購標案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或訂定底價之參考,特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辦理招標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會定之。
三、本要點所稱招標機關,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各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招標作業之機關或代辦機關。
本要點所稱標案資料,指下列作成電子檔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相關資料:
(一) 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
(二) 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
本要點所稱空白標單(格式附於本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中),指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招標時,招標機關提供廠商之下列資料:
(一) 價格欄位部分為空白之詳細價目表。
(二) 工項項目固定而數量、價格部分為空白之資源統計表。
本要點所稱資源統計表,指由公共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四、招標機關應使用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並依PCCES操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五、招標機關應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項目,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碼欄。
六、招標機關應於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決標後十五日內,將該標案資料函送本會。
前項資料之函送,得併以電子媒體或電子郵件(E-Mail)傳輸方式辦理。
七、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附具空白標單之電子檔及其使用說明;招標文件並應要求投標廠商依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八、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九、投標須知應明訂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價格詳細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二)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價格。
十、招標機關就招標文件中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有所變更或補充時,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更換電子檔,並要求投標廠商應確實按規定辦理。
十一、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十二、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標單封(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決標後,招標機關應確實取得與投標列印文件內容相同之電子檔後,始得與該廠商簽約。
中 華 民 國九 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行政院台九十工技字第九○○四四八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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