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日期 | |
---|---|---|
您的問題: | 不怕死的計單位很多謦竹難書,防不慎防,抓不慎抓,是制度出了問題,設計單位做公共工程既是設計又是監造更是材料審查者(裁判兼球員)也是將來它案最有利標或異質性最低標的評審委員,開標前誰願意舉報該案有綁標情事來得罪建築師們..........,採購法相關之規定與現實的市場行為落差尚有一段很大的距離,一般提供材料規格和圖說的設備商給設計單位植入發包做為發包依據,若有不當的回贈一般在該事務所內交易故弊端不斷,這是防不甚防的事,弊端永遠都是存在的,列舉多半以上之建築師事務所未必全懂一般專業領域的性質,即多半便宜行事全部抄襲特定廠商的特定的材料設備規格,甚至還有代為規劃的情勢,本人從事公共工程歷經太多的無奈,也歷經太多的審查被無理的要求規格需與契約的規格要一致,弄了半天該規格是全世界獨一無二,也僅有一家設備材料商所有,如此該廠商的報價常常接近建築師的預算價甚至還高於建築師所編的預算價,本人所提句句實言均有資可證,有時承包廠商因為工期不斷逼近,還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要求配合建築師屬意的廠商向其購買,建議應從制度面去修改(一)建築師所規劃的項目若有涉及規格部分(規格很容易綁標)應提出有三家完全符合該規範的廠牌型號跟目錄,要真實不同的設備或材料廠商的報價單(這些一般業界清楚,建築師或設計單位比較不敢造假)給委任之業主 (二)設計或監造應分權為宜,倘若繁鎖起碼審查規格最好另有他家專業的機構,制度不再改變,再多的約束跟法律的制裁僅是浪費社會資源若有需了解可電0983359611王先生 | 111-01-09 00:00:00 |
本會回覆: | 一、有關建築師應提出3家符合規格廠商給委任業主乙節: (一)本會已就業界反映部分標案有技術規格限制競爭(綁標),導致工程流標或進度延宕之情形,於110年12月21日邀集相關單位就訂定規格之法規規定、違反法規之處置、彙整之錯誤及正確作法案例為說明及討論,有助避免違法行為發生並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會後並發布「工程會宣導避免規格綁標作法 營造公平採購環境」新聞稿(公開於本會網站),會議結論重點包括: 1、不當指明廠牌、利用技術規格或審查為綁標等均違反政府採購法並有刑責。 2、技術服務廠商訂定技術規格如提及廠牌,應主動向機關說明必要性。 3、客觀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同等品,並書面具體告知不符之處。 4、工程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之訂定原則。 5、啟動查核及稽核作業查察有無技術規格限制競爭之情形。 (二)有關建議應有3家廠牌型號之建議部分,本會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3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係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爰機關個案訂定之技術規格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為認定,尚非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三)另依注意事項第7點,技術服務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事先告知機關並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機關並應負審查之責。 二、有關設計或監造應分權為宜,倘若繁瑣起碼審查規格最好另有他家專業機構乙節: (一)鑒於現行法令對於設計及監造服務是否由不同廠商辦理,並無明文禁止之規定且二種方式各有優劣,本會 95年3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105300號函檢送「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下稱建議事項表),(復以 103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300155850號函修正),請各機關斟酌並提醒如將設計及監造服務委由同一廠商時,應留意該廠商工程設計圖說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及是否有不必要、超量、浪費公帑、錯誤、限制競爭之設計;施工履約階段有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上開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從源頭避免監造廠商刁難施工廠商之情形。 (二)有關規格審查部分監造廠商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設備或材料,如有不符之情形,應以書面具體告知施工廠商不符之原因。另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7點已有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開會或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技術規格之機制,機關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參考上開機制辦理。 | 111-02-07 00:00:00 |
您的問題: | 不怕死的計單位很多謦竹難書,防不慎防,抓不慎抓,是制度出了問題,設計單位做公共工程既是設計又是監造更是材料審查者(裁判兼球員)也是將來它案最有利標或異質性最低標的評審委員,開標前誰願意舉報該案有綁標情事來得罪建築師們..........,採購法相關之規定與現實的市場行為落差尚有一段很大的距離,一般提供材料規格和圖說的設備商給設計單位植入發包做為發包依據,若有不當的回贈一般在該事務所內交易故弊端不斷,這是防不甚防的事,弊端永遠都是存在的,列舉多半以上之建築師事務所未必全懂一般專業領域的性質,即多半便宜行事全部抄襲特定廠商的特定的材料設備規格,甚至還有代為規劃的情勢,本人從事公共工程歷經太多的無奈,也歷經太多的審查被無理的要求規格需與契約的規格要一致,弄了半天該規格是全世界獨一無二,也僅有一家設備材料商所有,如此該廠商的報價常常接近建築師的預算價甚至還高於建築師所編的預算價,本人所提句句實言均有資可證,有時承包廠商因為工期不斷逼近,還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要求配合建築師屬意的廠商向其購買,建議應從制度面去修改(一)建築師所規劃的項目若有涉及規格部分(規格很容易綁標)應提出有三家完全符合該規範的廠牌型號跟目錄,要真實不同的設備或材料廠商的報價單(這些一般業界清楚,建築師或設計單位比較不敢造假)給委任之業主 (二)設計或監造應分權為宜,倘若繁鎖起碼審查規格最好另有他家專業的機構,制度不再改變,再多的約束跟法律的制裁僅是浪費社會資源若有需了解可電0983359611王先生 | 111-01-09 00:00:00 |
本會回覆: | 一、有關建築師應提出3家符合規格廠商給委任業主乙節: (一)本會已就業界反映部分標案有技術規格限制競爭(綁標),導致工程流標或進度延宕之情形,於110年12月21日邀集相關單位就訂定規格之法規規定、違反法規之處置、彙整之錯誤及正確作法案例為說明及討論,有助避免違法行為發生並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會後並發布「工程會宣導避免規格綁標作法 營造公平採購環境」新聞稿(公開於本會網站),會議結論重點包括: 1、不當指明廠牌、利用技術規格或審查為綁標等均違反政府採購法並有刑責。 2、技術服務廠商訂定技術規格如提及廠牌,應主動向機關說明必要性。 3、客觀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同等品,並書面具體告知不符之處。 4、工程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之訂定原則。 5、啟動查核及稽核作業查察有無技術規格限制競爭之情形。 (二)有關建議應有3家廠牌型號之建議部分,本會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3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係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爰機關個案訂定之技術規格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為認定,尚非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三)另依注意事項第7點,技術服務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事先告知機關並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機關並應負審查之責。 二、有關設計或監造應分權為宜,倘若繁瑣起碼審查規格最好另有他家專業機構乙節: (一)鑒於現行法令對於設計及監造服務是否由不同廠商辦理,並無明文禁止之規定且二種方式各有優劣,本會 95年3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105300號函檢送「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下稱建議事項表),(復以 103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0300155850號函修正),請各機關斟酌並提醒如將設計及監造服務委由同一廠商時,應留意該廠商工程設計圖說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及是否有不必要、超量、浪費公帑、錯誤、限制競爭之設計;施工履約階段有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上開2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從源頭避免監造廠商刁難施工廠商之情形。 (二)有關規格審查部分監造廠商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設備或材料,如有不符之情形,應以書面具體告知施工廠商不符之原因。另注意事項第6點及第7點已有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開會或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技術規格之機制,機關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參考上開機制辦理。 | 111-02-07 00:00:00 |
©20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