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工程 □財務 □勞務 □其他
是否涉及跨部會協調
■是:主政部會:行政院主計總處,涉及機關: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原民會、農委會、環保署及各地方政府
□否
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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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宜宜蘭縣無自來水地區延管工程施工,許多路段皆產生路面不平及下陷情形,影響用路安全,需進行全路面補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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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情 |
一、「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來水延管工程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下稱申請要點)規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挖掘施工後路面修復寬度以2公尺辦理,剩餘路面修復則由地方自籌經費辦理。 二、宜蘭縣政府因經費有限籌措困難,無法與水公司同時施工鋪設,在銜接界面處,因多雨天候致使路面產生不平,對機踏車出入的民眾產生危險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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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作法 |
一、 提出可行方案,並溝通協調 主動研析問題,經本會108年7月22日及10月5召開協調會議: 1. 經濟部水利署會同自來水公司及宜蘭縣政府現場會勘,確認宜蘭縣政府提出延管工程修復後路面下陷是否屬自來水公司施工不實,並予以改善。 2. 請經濟部水利署檢討申請要點路修費、修復寬度規定等內容之合理性。 二、台灣自來水公司於109年2月底完成宜蘭縣地區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之路修改善工程。另經濟部水利署於109年2月10日修正申請要點,增訂第10點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如有交通安全疑慮者,路面修復寬度以一車道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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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照片或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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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提報單位: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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