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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採購程序,加速風災復建

(一)工程會98年8月12日通函各機關,針對莫拉克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就個案情形依下列方式妥處:
1、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之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2、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亦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工程會98年8月18日通函各機關,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以災民為優先僱用對象之執行方式。

(三)工程會98年8月27日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刪除第1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俾利加速重建及提升行政效率。機關辦理88水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採限制性招標者,得邀請1家廠商議價。並配合修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作為各機關辦理時參考。

(四)為縮短等標期,提升採購效率,於「招標期限標準」增訂第4條之1,機關辦理100萬元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規定之一般期限辦理不符合需要者,等標期得以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10日。

(五) 為使各機關辦理災後緊急採購具時效性,並提升採購效率,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增訂各機關辦理緊急採購不適用本要點之情形。各機關依本法辦理之緊急採購,即不適用上開要點之規定。

(六)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及其特別預算尚未完成立法前,為期加速執行,各機關可先著手完成招標前之各項前置作業後上網公告招標,並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文字,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以利工程提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