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資訊

修正附表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

修正附表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考試方式

訓練種類 訓練課程及最低上課時數 考試方式
基礎訓練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二十二小時)、招標決標方式及程序(六小時)、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六小時)、工程採購實務簡介(六小時)、財物採購實務簡介(六小時)、勞務採購實務簡介(六小時)、採購紀錄及函稿撰寫(四小時)、底價及價格分析(四小時)、投標須知(六小時)、採購契約(八小時)、電子採購實務(六小時)、履約管理及驗收實務(四小時)、統包及共同投標(三小時)、爭議處理(三小時)、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二小時)、錯誤採購態樣(六小時)、與採購有關之其他法規簡介(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重要法規,十小時)、參訪見習(八小時)、考試(四小時),合計一百二十小時。 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選擇題、問答題、申論題或習作。其中是非題所占分數比重不逾百分之五十。
進階訓練 採購規劃及決策(四小時)、採購程序及實務研討(八小時)、招標文件內容研討(八小時)、工程採購實務研討(八小時)、財物採購實務研討(八小時)、勞務採購實務研討(八小時)、採購契約研討(八小時)、協商及溝通技巧(四小時)、價格與成本分析(四小時)、採購條約及協定(四小時)、爭議處理研討(四小時)、採購問題與對策(八小時)、考試(四小時),合計八十小時。 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選擇題、問答題、申論題或習作。其中是非題所占分數比重不逾百分之三十。
附記 一、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訓練機關調整課程及上課時數,或增加其他必要之課程及上課時數。二、訓練機關得自行增加上課時數及其他必要之課程。三、參訓人員未能於一期內修畢全部課程者,得分期選課。 一、考試採筆試方式,以不翻閱參考書籍為原則。二、考試得依課程分別辦理。三、試題內容應包括所有訓練課程,並以測驗對法規之瞭解程度及實際作業能力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