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體採購策略或設計契約訂定方式不佳:
本案設計契約及監造契約分別招標,囿於補助預算執行期程,設計契約前已於109年結案。因工程未能順利決標,如大幅變更設計書圖須另覓財源並重新辦理設計招標。機關僅能檢討不涉及結構型式之減項或降規,無法務實解決根本問題。
二、計畫經費無法容納設計方案及後續增加之需求:
計畫階段未明確標示建築型式材質,設計單位於提案時採用鋼構,細部設計階段採納部落說明會建議又增加需求舞技場看台,且基礎採用筏式基礎等,設計成果已達計畫經費臨界值,又適逢營建物價波動,致原計畫經費無法容納設計成果。
三、書圖條件規範可能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招標文件施工規範空調設備限制須提供進口產品與投標須知規定使用國產品不一致,且另要求整組廠驗,增加廠商履約風險,致投標意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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