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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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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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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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2~3層鋼構,地下1層RC之構造物;樓地板面積約22,640平方公尺,預算金額31億9,400萬元,工期1,470日曆天;流標3次歷時約6個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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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標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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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算不符實際:因使用需求,增加計畫以外之南側停車場改建工程,及依出流管制規定增加出流管制設計及相關設施,均與核定之計畫不同。
二、工期不符實際:經查詢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相關建築工程類案,雖與本案工期相近,惟因材料進口期程較難掌握及人力、車輛調度等問題,工期恐有不足。
三、設計書圖契約不合理:
- 已列規格又列舉參考品牌,有違政府採購法:照明設備圖說載明燈具之尺寸、色溫、配光曲線、材質、功率、電壓等規格,又提及廠牌。
- 未採用工程會之三層級物調機制。
- 不當加重廠商履約責任並限縮其權利行使:契約草案載明廠商未於契約工期二分之一內提出契約圖說數量核算結果者,如機關不及追加預算以支付價金,不計遲延利息;實作數量增加未達15%者,不予增加給付。
- 減價收受額度不合理:契約草案減價收受條文載明按不符標的契約價金100%減價,並處減價金額20%違約金,意即機關收受可使用之標的,除不給付費用外,並計罰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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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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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計成果應核實並符市場行情:發現物價上漲而有修正計畫之必要,應即時修正計畫,非以發包測試市場行情。為釐清個案重大工程提報計畫修正合理性及加速相關程序,行政院已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對於單純僅受物價影響或被動配合相關法定審議因素修正計畫者,可經專案小組討論後,修正計畫與招標同時併行,以縮短行政流程及避免受物價波動影響範圍擴大。
二、訂定合理工期:考量近期因材料進口期程較難掌握及人力調度等問題,且工程車輛須避開上下班尖峰時間以免增加聯外道路負荷之要求,應務實評估具風險項目所需期程,給予合理工期。
三、採用工程會契約範本、避免限制競爭:
- 列舉廠牌,應以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要求為前提,已精確說明招標要求者,不應提及廠牌。
- 採用三層級物調機制。
- 使用工程會契約範本,以避免涉及使廠商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減輕機關責任或加重廠商責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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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參採情形 |
一、依實際價格編列預算:原預算為27.4億元,務實檢討後調整至31.9億元。
二、調整履約期限:原工期1,170日曆天,檢討後調整為1,470日曆天。
三、刪除上述流標主因提及之不合理契約內容。 |
*相關照片或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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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工程範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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