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以市場行情編列費用:如因市場因素,計畫匡列之經費已有不足者,技術服務廠商有義務告知委託機關,並依市場行情提供設計成果,以明責任。並對於決標後之物價波動,以本會契約範本所定之3層級物價調整機制因應。
二、應訂定合理工期:以降低廠商履約風險,以免畏於遭核計逾期違約金及遭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而不願前來投標。
三、降低地質改良之履約風險:地質改良費用內含於本工程之契約價金中,增添履約不確定性及潛在風險,建議考量依實際情形另計費用;或詳細評估地質改良之狀況並於招標文件說明預設方法,俾供廠商報價,並可作履約期間是否辦理契約變更之依據,以減少廠商履約風險。
四、檢討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巨額工程採購,招標機關應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考量適度放寬資格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