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即早務實檢討流標原因:本案未即早確認需求,未將設計及預算調整到位,一再招標流標未務實檢討,僅採取增加預算或減項發包,以密集發包方式測試市場。
二、未按實際需要訂定工期:本案工址位於港務管制區內,機料人力進出皆須提前申請。另為配合儀器標施作,相關施作期程涉及儀器部分,訂有3大項目須同時開工,廠商調配工班無彈性。
三、未按實際價格編列預算:招標文件之建築物工址與原計畫內容不同,爰計畫經費額度無法容納基地變更增加之面積及工項。原編預算亦未考量挑高及大跨距特殊結構,及位於港務管制區內運輸成本。
四、契約書圖條件不合理:圖說內容有諸多與法規及契約不符之處,例如廠商須自行現場勘查調查並自行承擔責任、施工地區樹木移植風險轉嫁廠商、施工設計圖歧異以建築師指示為準、未標示工程所必須部分廠商應依指示施作,不得推諉或要求加價賠償等。又如本案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訂定特定資格條件,例如屋面彩色鋼板、金屬浪板要求提供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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