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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9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89)工程管字第89031472號

主旨:

有關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安全衛生費用之編列、執行,請各機關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台八十九勞檢四字第00二八三一六號函檢送之「降低營造業職業災害因應措施」及該措施執行分工表會議紀錄辦理。

二、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須知中增列「屬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之規定,以達告知效果。並請於建照核准或土木工程決標後,副知勞動檢查機構,俾使其配合辦理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事前審查管理。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有關安全衛生經費,請依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00三三九二號函就可量化及不可量化部分盡量分解細項,依照實需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管理相關經費,並落實執行,切實負起防災管理責任。

四、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考量前項安全衛生管理相關經費於決標訂約時不予調整,惟應於招標文件中事先載明。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銀行、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台北巿政府、高雄巿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巿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巿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巿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