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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186940號
主旨: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應合理估算工期並納入工程契約落實執行,避免因過度趕工造成勞工傷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說明: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5月5日勞檢4字第0970150451號函辦理。
二、查勞委會來函略以:營造工程趕工係造成施工危害風險上升主要原因之一,部分職業災害案件之原因與機關排定工期不足,致廠商趕工而忽略施工期間應採取之安全措施有關。
三、另請各機關在工程履約階段,如發現施工廠商有延誤履約進度情事,得依本會「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請監造單位加強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之履約情形,避免因趕工造成勞工傷亡。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