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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09500209090號

主旨:

為落實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期間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能妥善設置及執行,爰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提前於規劃設計階段,即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1日函頒「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之規定(詳附件1),就相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及作為估驗計價之依據。

二、辦理公共工程之安全衛生經費編列方式,請依前開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辦理;並於工程契約規定承攬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及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估驗時應確實依承攬廠商實際施做之數量辦理估驗,以落實勞安之目標。

三、 有關前述安全衛生設施予以量化並據以估驗計價乙節,請確依本會89年3月13日(89)工程管字第89003392號函所附「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詳附件2)之規定辦理,不宜採一式方式計價,俾利承攬廠商據以繪製施工詳圖及落實執行。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技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