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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八)工程術字第八八一一一六六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九○)工程術字第九○○四一○八八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工程術字第○九二○○三五九九六○號函修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工程技術之鑑定及諮詢,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工鑑會)。

工鑑會之任務為接受法院、檢察機關之囑託或調查機關之請求協助,以機關鑑定之名義,辦理公共工程技術鑑定及諮詢。

工鑑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高級人員派兼之。
工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相關機關或本會高級工程主管聘(派)兼之;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派兼人數,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任期未滿出缺時,應及時遴聘補足之。工鑑會委員名單,得公布於本會資訊網站及相關書面資料。

工鑑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人員派充(兼)之,並得分科辦事。

工鑑會委員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工鑑會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其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工鑑會委員非經授權,不得為程序外之接觸或以工鑑會名義發表個人意見;如須代表工鑑會到庭陳述鑑定意見時,應本於經工鑑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鑑定書內容意旨為陳述。

工鑑會審議工程技術事項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先行審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列席。

工鑑會之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文。

工鑑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