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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險意義與原理?
答: 保險是「一種集合多數具有相同危險之個體,藉數理與經驗,預測平均損失成本,使少數個體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由全體合理分攤之一種制度」。
 
二、 保險相關名詞釋義?
答: 一、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二、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之人。三、受益人: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四、要保書: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投保後附著或黏貼於保險單,屬於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有據實告知及聲明之義務。五、保險單:要保人與保險公司所訂立保險契約之文件,記載契約條款及相關約定(如:批註、特約條款)等事項。
三、 如何選購保險 ?
答: 選購保險原則如下: 1. 投保前,確認經費及需求。
2. 決定適合險種。
3. 決定適當保險金額。
4. 投保時,雙方議定投保內容、確認權利、義務及除外責任(保單不予理賠項目)。
5. 定期諮詢保單內容,以確定該保單能提供現階段適當且足夠的保障。
6. 投保後,按期繳納保險費,以維保險契約的效力。四、 保險的種類為何?
答: 按照保險的一般分類,可以分為人身保險及產物保險。 1. 人身保險,即是以人類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分為四大項: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又稱意外保險;以旅行為目的且保險期間以旅行期間為準者,稱為旅行平安保險)、年金保險。
2. 產物保險(或稱財產保險),非為人身保險之部分即屬之,狹義係以財產為保險標的,廣義尚包括責任保險。依現行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項目包括傳統財產保險(如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汽車保險等)、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不屬前揭險種之保險等。五、 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的差異何在 ?
答: 團體保險係指有一定雇主之五人以上團體,以雇主為要保人,員工為被保險人所訂定之保險契約。保險利益係由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協議後訂定,員工不得自行選擇。保險費用之預估乃根據要保單位提供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性別、工作性質、薪資等。個人保險為一附合型契約,保險公司會考量個人之健康狀況、投保商品、年齡限制、保險利益,依表訂費率與要保人簽訂契約。
六、 產物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及商品內容?
答: 一、依據保險法第十三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產物保險公司經營財產保險,其商品內容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人身保險,其商品內容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二、員工團體保險業務主要係人身保險,現行市面上所販售之團體保險大致為定期壽險、定期傷害險、重大疾病保險、癌症保險、傷害醫療給付(實支或日額型)、住院醫療給付(實支或日額型)、職業災害保險等,若有特殊需求(例如殘廢扶助金、失能保險……),須特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販售。
七、 辦理員工團體保險,需準備那些資料?
答: 一、投保內容:投保內容中一定要有一個主約,可以是定期壽險或定期傷害險,然後再選擇附加險,例如住院醫療(日額)附約、傷害醫療、癌症附約、重大疾病附約、職業災害附約等。二、投保等級及金額:投保等級通常區分為倍薪制或定額制二種。倍薪制係依據員工之薪津的若干倍數,作為主約投保之保額;定額制則是將公司員工依其重要性,區分為若干群組,並據此訂定各群組之主約保額。當主約保額確定後,再依據員工之需要及保險公司之承保條件,搭配適當之附約。三、投保人數,其性別及年齡分布與職業等級分類:要保單位需提供投保之確切人數或約當人數,而為防止逆選擇,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要保單位全體員工至少須有百分之七十五人數投保。投保險種中,若有定期壽險,則須提供被保險人性別及年齡分布情況;若有傷害保險,則須提供被保險人職業等級分布,要保單位如不瞭解職業等級如何分類,可提供投保人數中各有多少人從事何種性質之工作。四、過去理賠經驗:保險公司根據過去理賠經驗核定保險費結構、承保條件及分紅率,要保單位若未提供過去申請理賠情形,則保險公司只能依據業界或自己的經驗,甚至用臆測的方式,對要保單位不見得有利。
八、 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保險採購時,投保「公共意外險」與「平安險」之區別為何?
答: 一、「公共意外險」屬產物保險,其涵蓋範圍以學校(或負責人)的風險為主,故以學校的責任為「保險標的」,其保險費應由學校自行負擔,不能向學生(或家長)收取保費,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通常要先鑑定該事故是否屬於校方的責任,且理賠給付對象為學校(或負責人)。二、「平安險」屬傷害險,其定義為被保險人(學生)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死亡或醫療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保險費可由學校統一向學生(或家長)收取,並統籌繳付給保險公司,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需要鑑定該事故的責任,理賠給付對象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九、 人身保險費的費率結構包括那些部分 ?
答: 一、死亡保險費:依據規定之生命表(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所計算而得,成為支付死亡保險金的財源。至於其他附加契約之保險費計算,亦依據台灣壽險業之經驗發生率或疾病率訂定。二、生存保險費:依據預定利率(須先報經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准)所計算而得,保險公司將此部分保險費積存,作最有利於投保人的運用,作為未來支付滿期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保單紅利的財源。本項保險費結構僅存在於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團體保險、傷害保險均因係一年期以內契約,故未包含此項。三、附加保險費:依據保險法主管機關規定之預定營業費用率計算而得,作為保險公司營業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之來源。
 
十、 何謂責任保險?其與財產保險有何不同?
答: 所謂責任保險係指責任保險人(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故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所謂依法,係指依據「法律規定」而言,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民用航空法,大眾捷運法,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法律無特別規定者,則適用一般民法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因民法採行過失責任主義,故被保險人依法律規定須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以有過失為前提,並受賠償請求時,始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般責任保險單僅承保被保險人之法律責任,而將契約責任列為不保事項。責任保險因承保對象不同,風險性質亦各異,但均具有共同特性,與傳統財產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物遭受危險事故所致損害,以保險範圍予以填補損失有所不同: 1. 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此項賠償責任是否發生並不確定,但一旦發生即須負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範圍,除第三人因身體傷害或財物毀損之直接損失外,尚包含精神上損害賠償。
3. 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之觀念,故對約定之「責任限額」稱為「保險金額」。要保人視其實際需求與保險費負擔能力與保險人洽訂適當之責任限額,而無所謂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之現象。
4. 原則上須由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後,再由保險人依據保單約定賠償被保險人,但保險人亦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受害人(第三人)為給付,受害人對保險人無直接請求權。 
十一、 現行主要責任保險種類為何?機關可能涉及之責任保險需求為何?
答: 較常見之責任保險單如下: 1.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產品責任保險。
3.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4.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5. 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
6. 意外污染責任保險。公務機關及公營事業體對於本身工作或營業處所之安全,可能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意外責任保險;對於其聘僱員工之保障應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因工程之發包須投保營繕承包人責任保險;因公營事業之營運或生產出售之商品,可能須購買意外污染責任保險或產品責任保險等,均屬責任保險之範疇。
 
十二、 商業火災保險涵蓋之危險事故?其費率如何訂定?
答: 商業火災保險除大眾所認知之火災外,尚承保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等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而因前述各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亦視同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此外,爆炸、自動消防裝置滲漏、煙燻、水漬、竊盜、地震、颱風及洪水、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恐怖主義等附加保險,亦得於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後,在商業火險保單上加貼各該附加險條款承保之。商業火災保險之保險費率,係按火災保險基本費率表所列投保建築物構造等級與使用性質種類釐訂基本費率,復依屋頂加費(即建築物之屋頂以易燃材料建造者)、三等外牆加費(即三等建築之建築物四週外牆一半以上以竹或甘蔗板或草建造者)、高樓加費(建築物在五層樓(不含)以上)、營業加費等因素加費,及自護單位減費辦法、消防減費辦法(建築物樓層數在二十四層(含)以下適用)或高層大樓消防設備減費辦法(大樓樓層在二十五層(含)以上或其高度逾九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適用)減費,再乘上自負額扣減率、特別費率優待率、百分之八十共保加費係數(加貼百分之八十共保條款者)等計算而成。 
十三、 海上保險的特殊性質有那些?又其費率是如何訂出?
答: 一、海上保險具有國際性,因國際貿易牽涉之當事人分屬不同國度,且交通工具與運輸方式紛雜,又需受國際上各相關機構及其法律、規章(如國際商會、信用狀統一規則、海牙規則、漢堡規則,共同海損理算規則、英國海上保險法)等約束的程度很深,若涉及理賠及追償時,變化很大,且不容易掌握,這些或多或少都會影響保險費(成本)的算定。二、海上保險費率計算要素大略與航程遠近、貨物品質與包裝、載運船舶狀況、裝卸港口設施、保險條件、保險金額、季節天候、業務量大小等有關,另外尚需考量歷年來長期損失經驗與費率水平。
 
十四、 汽車保險為何?其保險金額如何訂定?
答: 汽車保險可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汽車保險: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含機車)其保險金額由財政部訂定,且僅限於人員傷亡,並不含財物損失,目前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每人殘廢給付最高為一百四十萬元,每人死亡給付一百四十萬元,每人傷害醫療及死亡給付(或傷害醫療給付)合計最高為一百六十萬元,且每一事故無給付上限。
2. 任意汽車保險又可概分為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及第三人責任險:車體及竊盜損失險之保險金額原則上是一致的,新車投保時,以該車之重置價值為保險金額,舊車投保時,保險金額依該車之重置價值扣除領牌日期與保險生效日期 經過期間之折舊,折舊率以每年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3. 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係以要保人與保險公司所約定之額度辦理。惟遇有賠案發生時,應由強制保險之保險金額先行賠付,超過之餘額,再由此部分之保險金額賠付。十五、 汽車車體損失險為何?其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為何?
答: 車體損失險可概分為甲式及乙式。一、承保範圍:甲式包括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及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乙式則不包括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及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不保事項:(一)甲式1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2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3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4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5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6被保險汽車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7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二)乙式不保事項除甲式不保事項的全部外,另加以下三項:1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2被保險汽車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3被保險汽車遭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六、 答:
責任保險費率如何擬訂?其與傳統財產保險有無不同?責任保險之「費率基礎」(即計算保費之「危險單位」),隨保險種類不同而異,不若傳統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保險標的單一,且多採規章費率,較無變化。責任險除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外,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險等,種類繁多,隨社會經濟演變,各類新型保險需求不斷發生,有關費率計算基礎較具自由變化與彈性。目前責任保險常用之費率計算基礎簡述如下:1面積:即以處所面積大小為計算保費之基礎,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採用之。實際使用時應與該處所之「使用性質」,與「營業額」等因素一併考量。2銷售金額:即以保險期間內產品銷售總金額作為計算保險費之基礎。產品責任保險採用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亦採用之。3薪資:即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支付受僱人之薪資總額作為計算保險費之基礎。僱主責任保險採用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偶亦採用之。4每一單位:例如每部電梯,每部機器保費若干元。實際應用時尚須與「處所」之「使用性質」配合考量。5專業收入:即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之專業收入總額作為計算保險費之基礎,各種專業保險採用之。 
十七、 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費率結構與釐訂之因素?
答: 一、保險費率結構:保險費係保險人承擔保險契約上約定責任之合理報酬,亦即危險保障之對價,保險費內容包括純保費、營業費用及預期利潤三部分。純保費專供支應賠款之用,係根據以往損失經驗統計及觀察未來之趨勢而定;營業費用包括佣金、人事、行政、管理費用及稅捐,係依據業者以往實際支用情形詳加分析,再決定合理水準;預期利潤則須視業務量及市場一般投資利潤率之實際狀況,比較分析後決定之。是以,合理的保險費,不僅須足夠支付賠款及費用,而又不偏高,更要對不同危險間做到費率的公平。二、保險費率釐訂一般考慮之因素為:1營造或安裝廠商、設計者、顧問工程師及次承包商過去之信譽及經驗。對於信譽不佳或經驗不足者,應酌予提高費率。2工地暴露之危險,如颱風、洪水、地震、山崩等天災發生之可能性及發生頻率之大小。如因工程性質致發生頻率較高,且對損失影響較大者,應課以較高之費率。3設計特色、建築材料及施工方法。倘屬未曾使用過之新型設計、建築材料及施工方法,因無實際經驗,其可能潛在之危險較高,應酌予提高費率。4施工處所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對於地質不佳及多地下水者,應酌予提高費率。5工地安全防範措施之情形。安全防範措施優者,得酌予降低費率。6施工季節。施工期間在不同季節?,其危險性不同,例如,施工期間在颱風季或雨季?,則其危險性較高,應以較高費率承保。7保險期間之長短。保險期間跨越一個年度以上者,其所面臨之危險自然較多,其費率自應提高,而在颱風季與雨季前可完工之工程,一般費率會較低。8承保範圍是否擴大。要保人如要求擴大基本承保範圍時,應視保險人因而增加之賠償責任負擔,合理增加保險費率。 
十八、 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自負額意義及其高低與費率之關係?
答: 保險單上所載「自負額」係指因發生保險事故,致保險標的受有毀損或滅失時,被保險人需先自行負擔之損失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負賠償之責。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訂定「自負額」之意義主要為:(一)營造或安裝工程保險所承保之風險係為工程於建造過程中動態作業活動之風險,且僅保障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惟工程施工過程中常因施工者之疏忽、缺失或天然災害而造成或大或小之損失,而此類損失有些是承攬人投標計算標價時,即需估計考慮在內之成本,有些可由施工者採取預防措施而降低風險或避免者,且有些甚難界定是否為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是以,該類損失之一部分可考慮不必由保險獲得補償;(二)就損失負擔之公平性與合理性而言,由於保險公司之賠款來自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因此,保險事故發生時,發生災害之當事人先自行負擔一部分損失,其餘部分之損失再由其他人負擔,亦屬公平合理;(三)保險單設置「自負額」將可提高被保險人施工之警覺性,重視施工安全,採取預防措施,使災害發生之可能性減低,因而避免或減少被保險人需自行負擔之「自負額」的損失。「自負額」實為費率結果之一部分,當保險單無「自負額」之設置時,即使很小金額的損失,也要向保險公司求償,將增加許多理賠作業費用,這些費用終將反應在損失率上,從而使得保險費率提高,是以,設置「自負額」將可以降低保險公司之人事及作業費用,使保險費率得以降低,進而減少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負擔。由於「自負額」愈高表示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之損失金額愈大,保險公司之責任愈輕,出險時賠償金額愈低,故保險費可以較低。反之,「自負額」愈低,則保險費愈高。一般「自負額」不會訂得很高,否則失去保險之意義,但被保險人可依自己負擔損失之能力與意願,主動要求提高「自負額」以降低保險費支出,但仍不能提得太高而失去保險意義。
十九、 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承保之主要危險事故?
答: 一、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其承保範圍係採概括式之綜合保險,只要保險標的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保險單載明不保事項外,以保險金額為限,均可獲得保險公司之理賠。施工所需之機具設備經約定承保者,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亦負賠償責任。主要危險事故包括:颱風、洪水、淹水、豪雨、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山崩、地陷,雪崩等天然災害、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竊盜、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施工人員疏忽或過失及施工機具設備缺陷所致之意外事故。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係承保被保險人為營建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但以被保險人受有賠償請求,且非保險單約定不保之事項,保險公司始以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前項賠償責任,其受請求者為定作人時,保險公司對定作人亦負賠償之責。 
二十、 何謂銀行業綜合保險?其種類為何?投保條件?
答: 銀行業綜合保險依其承保範圍,包含下述承保類別 1. 員工之不忠實行為:被保險人之員工意圖獲取不當得利,單獨或與他人串謀,以不忠實或詐欺行為所致於被保險人財產之損失。
2. 營業處所之財產:置存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之財產,因竊盜、搶劫、誤放或其他原因之失蹤,或毀損所致之損失。顧客或其代表所持有之財物,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因前項危險事故所致之失損。但損失係由該顧客或其代表之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3. 運送之財產:被保險人之財產於其員工或專責運送機構運送中所遭受之毀損滅失。
4. 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偽造或變造所致之損失。
5. 偽造通貨:被保險人善意收受經過偽造或變造之中華民國政府發行流通之本位幣或輔幣而生之損失。
6. 營業處所及設備之損毀,以此項營業處所或設備為被保險人所有或其對此項毀損滅失須負責者為限。
7. 證券或契據之失誤:被保險人於正常營業過程中,善意就本保險單所規定之證券或契據為行為,而該項證券或契據曾經偽造、變造或遺失、竊盜所致之損失。本保險旨在避免銀行保險發生遺漏、重複,簡化流程,以一張保單獲得一切必要保障,以發揮銀行功能,促進業務發展。惟金融本身亦可視實際需求依以上承保類別選擇投保之,但一般須投保第一項至第三項中一項以上,始得加保其他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