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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機關辦理保險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答:
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工程會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一二三號函已有釋例,且保險已納入我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服務業貿易總協定及政府採購協定(GPA)之市場開放承諾項目之一,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亦將適用該協定之規定。
二、 辦理保險採購,如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時,是否適用採購法?
答: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保險採購,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三、 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團體保險招標是否適用採購法?
答: 事業單位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活動之用,該福委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四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
四、 地方民意代表自行辦理投保是否適用採購法?
答:
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個人名義自行辦理投保,不適用採購法。
五、 鄉公所辦理鄉民意外保險,是否牴觸新修正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答:
上開保險法修正條文係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施行,自該日起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及傷害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其餘死亡給付無效,但其中考慮各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補助,具社會保障性質之團體保險,因其屬公辦契約性質,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非屬本次修法所擬之防範道德風險,故不在財政部前所公告之喪葬費用上限規範之列,從而亦不生喪葬費用與商業性保險合併計算之問題。
註:
工程會9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049180號函說明二:
機關辦理採購(例如團體意外保險、旅遊平安險),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依旨揭規定,其身故不提供死亡保障,僅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死亡保障係自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爰新法公布施行前已投保之有效契約,無須適用新法;新法公布施行後之新投保案件則適用新法規定。請 貴機關辦理相關保險採購時,檢視保險採購契約規範,以避免牴觸旨揭保險法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
附記:
保險法第135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併請查察。
六、 機關辦理保險採購應如何選擇適當之招標方式?
答: 機關投保各種保險,應視保險費用之多寡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再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其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擇定。如為避免保險公司以偏低價格得標,影響保險服務品質,得採最有利標;或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
七、 機關向保險公司投保,如何辦理採購?
答: 一、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服務,為勞務採購之一種,適用採購法。二、保險費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得視案件之性質,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如未達公告金額,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之相關辦法辦理。
八、 保險費總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如何辦理採購?
答:
保險費用屬十萬元以下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由機關逕洽符合需要之保險公司直接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逾十萬元而未達一百萬元者,得依同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者,從其規定。其依上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比、價者,作業程序如下: 1. 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擇最低標或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比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2. 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 (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不以法規所定三天為限。
4. 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或於未取得三家者時,依當時情形簽辦。第一次公告未取得三家者,其續辦第二次時,廠商家數得不受限制。 
5. 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條件、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須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組成審查小組擇定之。九、 保險費總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如何辦理採購?
答: 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例如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後續擴充或依第九款向評選優勝之保險公司議價。具有經常性採購性質者,亦可考量依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如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者,為避免發生不合理之削價競爭情形,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保險公司之專業能力、人力、經驗、服務品質及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擇定最符合機關需要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
 
十、 有關保險費率無調整之可能者,如何辦理招標事宜?
答:
對於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之「規章費率」,如無由業者調整之可能,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率,並以該費率決標。招標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保險公司所報保險費如偏低,而有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招標機關可不決標予該等廠商;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決標原則者,得將費率之合理性納入評選。現行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之規章費率,其不能由業者調整者,係指火災保險、汽車保險費率規章之危險費率而言。各機關對於費率規章適用對象,危險費率等細節如不瞭解者,得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洽詢(電話:0二│二五0七│一五六六)。
十一、 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產物保險種類為何?
答:
採購法可能涉及之產物保險種類,包括一般火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汽車保險、押標金保證保險、保證金保證保險或對第三人之責任保險及公營行庫所屬職員之誠實信用保證保險等。
十二、 機關團體保險採購案是否需每年辦理招標?
答: 採購法並未強制規定需每年招標。機關辦理保險採購之招標,有一定的公告期限及程序,且須在投保或續保日前完成採購,若保險內容含自費選保,尚須有一段投保調查期間,待前述作業全部完成,經過數月,保險又將到期,承保公司縱使規劃再多的售後服務項目,亦可能因轉換承保公司所產生之問題而影響品質,故除非需求內容每年不同,否則團險招標應可考慮不以一年為限,並可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將後續擴充納入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以節省招標作業,提升效益。
十三、 機關辦理保險採購,應如何規範投標廠商資格?
答: 機關辦理保險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資格文件影本如下: 1.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2. 財政部核發之保險業營業證書。
3. 公會會員證。
4. 納稅證明。
5. 巨額(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或特殊採購,得訂定特定資格,但應注意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揭標準第五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十四、 保險採購如何訂定規格?
答:
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須經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准與報備,且每家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容不完全相同,若屬團體保險性質而採購單位未照一般團體險規格公開招標,且有時效的限制,業界可能無法及時提出參標保單。機關配合需要有訂立特定投保條件者,相當於要求保險公司必須為單一保件規格送審保單,訂定等標期時應將所需時間納入考量,以利保險公司作業,且不宜逕採納特定保險公司之規格招標,以免違反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十五、 機關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文件中是否可納入現行承保範圍以外項目?
答:
按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各種保險單條款應先報經財政部核准始得出單,現行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並區別商品性質分採備查、核備及核准方式辦理。機關辦理保險招標之承保範圍如在財政部所核定之現行保險條款範圍內,可免生投標廠商需另報財政部審查,否則將發生等標期內是否能及時獲得核准之情形。倘機關確有現行承保範圍以外個別保障需求,仍應由保險業者區分其需求項目性質按前揭要點報財政部審查,但須允許較長之等標期。
十六、 答: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其押標金、保證金得否免收 ?保險之採購性質係屬勞務,招標機關得視其性質與需要,依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決定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或兩者均免。
十七、 保險採購招標,為銜接投保,需預留多少作業時間?
答: 招標機關應於預定保險承保期間前預留準備招標文件、內部簽辦、公告、等標期、可能修改招標文件延期或重標之各種情形所為之作業時間,以免延誤保險期間。如係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招標,其第一次招標等標期至少為十四日,如第一次開標因家數不足流標時,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為十日。建議招標單位於預定契約生效日三個月前開始辦理招標作業。
十八、 保險採購之合理等標期間為何?需注意那些事項?
答: 一、機關於辦理招標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合理訂定之。二、若要保單位所提出之投保內容特殊,依據保險法主管機關之規定,保險商品須另行報財政部核准,所需作業時間較長,應一併納入考量。三、要保單位須事先估算好預定契約生效日期,提前進行公告招標作業,因保險公司須依據契約界定責任區間,若招標作業不及,以致於須追溯生效日期,不僅違反保險相關規定(財政部保險司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臺保司(三)第八二一二三六一0一號函)且增加保險公司作業困擾,影響其投標意願。
十九、 保險採購案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時,可將那些項目納入評選?
答:
保險商品是對未來給付的一種承諾,同時具有所謂的無形性、複雜性及信用性,且須有一定的對價,其價格係依據保險標的風險的高低,經由精算的過程來訂定的,若保費長期偏低,一定危及保險公司的經營與賠償基礎,使被保險人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所以價格對買保險者而言,可以不是唯一考量因素。採購機關可考量保險公司的履約能力及售後服務的品質等異質性,採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包括保險公司的財務結構、專業能力、服務品質、再保安排及過去的承保經驗等,以選擇最適當的保險公司,並保障應有的保險權益。
二十、 於定型化保險契約下,如何確認機關辦理採購之保險屬異質之勞務,而得採最有利標決標?
答:
現行財產保險商品固多屬定型化契約,惟除機關投保內容、理賠項目及執行均規範明確者外,商業性保險鑒於其高度技術之複雜性,如另考量保險人提供保費競爭外高品質之全方位服務,則保險雖屬定型化商品,仍存在相當異質性,而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機關招標時,除參酌保險費率高低之價格因素外,另可考量保險人之財務清償能力、專業程度與服務品質、理賠是否迅速合理及再保險安排是否妥適等非價格因素。
二十一、 銀行業綜合保險採行何種決標方式最為有利?
答:
銀行綜合保險係針對銀行、郵政局、信託投資公司、票券公司、信合社及農漁會等金融機關為承保對象,並以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現因承保範圍所列事故致遭受之財務損失為限。因公營金融行庫為適用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其投保金融業相關保險時,若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時,依採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除依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須以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基於銀行綜合保險涉及承保範圍項目甚多,所需專業知識甚廣,較宜採行「最有利標」決標原則,針對各保險公司專業保險規劃建議書辦理評選,擇最有利標者決標。
二十二、 責任保險採行何種招標方式較佳?
答:
機關辦理責任保險採購,慣採公開招標搭配最低標決標,規範明確者尚無不可。然保險採購不同於一般商品或單純勞務委任或僱傭之採購,其屬講求服務之無形商品,須具有專業保險知識,健全財務結構與完整服務網,方能提供完善保險服務,若一昧採行低價惡性競標,危及保險公司財務健全,亦影響保險服務之執行。另責任保險多屬新種保險,費率擬訂與業者之專業性、服務內涵及共保支援系統業均有密切關係,為期達到真正反應合理危險費率與後續理賠服務,可考慮改以「最有利標」或公開客觀評選方式辦理,將保險公司之財務清償能力、服務據點、理賠專業及財務狀況、再保能力、保費等因素一併納入綜合考量,決定得標之保險公司。
二十三、 保險採購如何採複數決標?
答:
機關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之方式,應於招標文件中公告採購項目(例如分項決標)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例如明定廠商最低報售數量或最高報售數量),常適用於所採購物品項目繁多(如各式險種)或數量龐大非一家廠商可提供或為分散風險之採購。其執行原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十四、 機關辦理火災保險採購,如何檢視其投保內容是否適當?
答:
凡與投保機關有經濟或法律責任等利害關係(即有保險利益)之建築物(含裝潢及公共設施)及建築物內之動產,均可投保火災保險,另公營事業因生產或營業行為所預期產生之營業利潤收入、租金收入等,亦可投保火災保險附加營業中斷保險或租金損失保險。機關應分析其職司或經營業務本身之性質及內、外在環境狀況之潛在危險,衡量可能發生損失之頻率與幅度,據此檢視其投保之內容,諸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與自負額是否洽當?投保之附加險種是否完備適足?尤其是相關附加條款 (重置成本條款、實損實賠條款、保險金額自動增加條款、專業費用條款、殘餘物清除條款等)是否已依機關本身之業務需求附加。
二十五、 船體保險之風險評估涵蓋面廣,如何訂定招標規定?
答: 船體保險的風險評估要素,主要有下列數項: 1. 保險標的物船舶所面對之風險不易掌控,尤其是所謂的F.O.M.(即船籍、船東、船舶管理),是每家不同,很難予以同質化。
2. 國際專業服務機構的配合很重要。船舶海難救助的支援,國際上各種相關機構,如船舶驗船師、勞依茲驗船師及其世界各地代理人、公證人、海事律師、共同海損理算師,甚至於船東互保協會(P&I Club)等,其參與之機會甚多。
3. 船體保險單是採用國際上通用的 “Lloyd’s Mar Form”的標準格式,但承保條款則需視實際需要而定。因受國際再保險的規範,船體保險的保單與適用條款必須採用英文式的所謂 “Institute Time Clauses” 之系列條款文字,甚至需受英國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的限制。因此招標規定中,除承保的必要事項外,須詳列被保險人船隊過去的投保及損失紀錄、承保條款的名稱、配合特定需求的各種特約條款等項目。
 
二十六、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公開招標時,需考慮那些事項?
答: 一、進口物資的特殊性、貨物包裝材質與方式、運輸時間長短、運輸方式、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與承保能力、每一航次之最大限額。二、運輸工具可能無法由國內採購單位事先知悉。三、一旦發生海上保險事故,除繁複的手續外,經常需要許多專業人員涉入與協助,始能順利完成,因此變化很大。
 
二十七、 人身保險採購招標所檢附之資格證件是否一定要審核正本文件?
答: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條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公司營業執照、經濟部公司執照、營業事業登記證、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二十八、 機關辦理火災保險,保險費不得低於危險保費,何謂危險保費?
答:
按保險費之計收,應以足夠支付賠款及營業費用並有合理利潤為原則,而危險保費即係保險人備作賠款之用承擔風險之成本,若所收取之保險費低於此數,即表示保險業者應有之合理清償能力已受侵蝕,而有違保險正常經營法則,保險人之倒閉破產即肇因於此。是以為保障投保大眾之權益,財政部保險司特規範保險業參加競標比價,其火災保險之最低保險費不得低於此危險保費,亦即按現行規定,一般火災保險不得低於依火災保險費率規章所計算總保險費之百分之五十九點五,火災保險附加險則不得低於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四點五。
二十九、 辦理團體保險需注意那些事項?
答: 一、基於保險契約之誠信原則,採購單位宜提供投保及理賠歷史資料,供投標者作為風險評估之參考。
二、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底價應依過去保費情況,參酌實際理賠經驗值(依經過期間計算)、招標內容增減、保險公司之附加費用行情,及其他機關決標資料,適當訂定之。三、若首次承辦此項保險採購,可參酌其他單位類似案件擬定規格及投保條款,必要時得依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開供保險業者檢視,依徵詢之意見修正後再辦理招標。四、保險商品保費之計算係依據危險程序高低之對價原理來決定價格,危險越高,保費愈高,反之亦然。底價的訂定,必須考慮危險費率最低保費,訂定過低之標準,易導致廢標或因保險業者低價搶標,致低於最低危險費率而受保險司糾正,致無法履約。五、一般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結構中僅有危險保險費及附加保險費,故當競價結果所收取之危險保險費或其他附加契約保險費不足以支付理賠時,將侵蝕保險公司之附加保險費,造成保險公司之虧損,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之償債能力及服務品質,故在選擇保險公司時,除費率競價因素外,尚可考慮其財務結構、服務品質、再保措施及過去曾經承保類似團險之經驗風評等,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三十、 營造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招標時,除費率因素外,尚需考慮那些事項?
答: 一、保險內容是否充分適當。由於工程之種類繁多,各類工程可能遭遇之風險不同,包括地質狀況、施工期間、施工材料和方法以及工地四周環境等危險因素均應做合理之評估並安排充分適當之保險保障,避免因保險範圍太小,造成有些損失無法獲得保險公司之賠償,而使工程無法順利完成。二、自負額是否偏高。雖然一般工程保險均訂定有自負額,惟自負額若偏高,於遇有保險範圍內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可能因負擔過高之自負額而無力依約繼續完成所承攬之工程。三、保險公司之信譽、清償能力是否良好。以免發生保險賠款時,無法立即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之補償。
四、保險公司之服務是否專業,品質是否良好。包括提供專業之現場查勘及損害防阻之建議,以及迅速之理賠服務。五、再保險之安排是否妥適。保險公司為分散本身之風險,對於自己承保之工程,亦需藉由再保險來分散危險,尤其是金額龐大,風險較高之工程更需要安排財務健全,且聲譽卓著之再保公司接受再保以充分分散危險,並保障被保險人及業主之權益。 
三十一、 工程合約有關保險之規定應考慮那些問題?
答: 一、任何行業之經營,必然存有風險之威脅,營造業尤需考量物價變動、天候影響、人為疏失、地質狀況、法定或契約責任以及其他風險,如戰爭、罷工等都會影響到工程之能否順利完成。而營建制度之當事人包括業主(甲方)、承包商(乙方)及顧問公司(丙方),其所面臨之風險各有不同。這些風險需由相關當事人合理來分擔,依採購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至於是否將危險責任全由承包商負擔,於訂定工程契約條款時,宜考慮將各風險公平合理分配予最能控制風險且最能及時以最經濟方法處置者。二、對於營造風險之處置,並非只有保險一途,首先應考慮設法避免,而無法避免之風險也應設法做好安全措施以減少或緩和損失,只有發生機率較高或損失嚴重性較高之風險,才考慮以保險的方式轉嫁予保險公司承擔。反之,對於發生機率低或損失較輕微之風險,在自身資金財力許可的範圍內,宜妥善考慮自保,並非所有風險均需轉嫁。三、工程合約中對於業主(定作人)與承包商之責任、權利、義務,例如工程安全與發生毀損之修復責任等,應有明確詳細之規定,對於保險之要求與規定亦應配合危險之分擔予以規定清楚,以供雙方遵循。四、工程合約中有關保險之規定是否恰當,首先應澈底瞭解工程合約之內容,以確認承包商承擔之契約責任,再瞭解那些部分係屬營造或安裝工程保險之除外不保事項而未能獲得保險之保障,該除外風險所致之損失一般由業主支付其費用,避免因已規定承包商投保營造或安裝工程保險,而誤以為可將一切天災人禍之責任全歸承包商負擔。五、工程合約中常規定之保險包括工程本體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及僱主意外責任險。另視實際需要可要求投保營建機具設備保險及設計錯誤或定作人財物等附加保險。六、工程業主對於承包商應檢查其所投保之保險是否已涵蓋所有應投保之危險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是否按合約規定、自負額是否過於偏高(可於招標文件規定自負額上限)、保險契約是否已生效等,以確認承包商已購買適當之保險以轉嫁危險。營造或安裝工程保險之設計雖其主要功能係保障承包商之利益,實際上也間接保障業主之利益。七、業主於工程設計時即應考慮保費預算,承包商也需於投標時酌予估列,以便於得標後能購買符合規定之保險單。
三十二、 保險採購決標公告之決標金額如何填寫?
答: (一)以保險費總額決標者,決標總金額即為決標之保險費總額。
(二)以固定費率決標者,以該決標費率估算決標之保險費總額。
三十三、 保險採購契約應如何訂立?
答: 保險採購契約內容與工程、設備用品採購並不完全相同,因屬勞務採購,機關可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視個案需求訂定之。關於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宜兼顧採購法及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若另有行政上的約定,可另納入招標文件中。
三十四、 保險採購應如何辦理驗收?
答: 關於保險採購之驗收,依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可彈性辦理。例如於招標文件規定,以保險單契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及要保書等相符、申請理賠事項是否已獲賠付等為驗收查驗項目,如經審核無誤後即驗收通過。
三十五、 如機關及保險業者發生履約爭議,可否提交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第三者調解?
答:
機關及廠商遇有履約爭議,除依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外,並不排除機關仍得視實際需要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提起訴訟、提付仲裁或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