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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案例

111年7月起執行案件

技師執行業務與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關係密切,因此執行業務時負有較高的應注意義務與專業責任。藉由技師懲戒制度功能的落實,可督促技師善盡專業責任,使社會大眾在接受技師提供之技術服務時,得到一定程度的服務品質及安全保證,並建立對技師專業之信賴。本專欄希經由案例宣導方式,使技師瞭解其執業過程中應盡的職責,及應遵守的法令,善盡專業責任、確保技術服務品質,避免發生受懲戒之情事。
 

懲戒決議及案情摘要 懲戒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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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1]
  • 案由摘要:環境工程科甲技師簽證之「A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下稱本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實地查核,發現簽證報告內容有「漏列未經廢(污)水(前)處理系統處理前之原廢(污)水所含製程使用原物料成分或廢(污)水處理程序添加藥劑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水質項目。其漏列致使廢(污)水處理系統之功能計算或質量平衡計算結果錯誤,或廢(污)水處理系統功能不足者」;「廢(污)水處理單元或污泥處理單元必要之設計或量測操作參數,其項目不符合環工學理,且未檢附可靠佐證資料者」;「廢(污)水處理單元或污泥處理單元之功能計算或質量平衡計算,不符合環工學理」;「簽證文件、工作底稿查核事項之登載內容與書件不符」;「廢(污)水處理單元之尺寸或材質,或污泥處理單元之規格與書件不符」;「廢(污)水處理單元或污泥處理單元之相關機具設施與書件不符」;「功能測試報告之原廢(污)水產生量或污泥產生量、製程操作條件、廢(污)水與污泥處理單元之操作狀態與操作參數之現場相關紀錄不符,未以書面文件告知業者」;「流量計測設施、流量紀錄值與申請文件不符」及「簽證文件、簽證報告記載事項與書件不符」等缺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7 條第4 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辦理應查核事項,且同時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 條第1 款、第3 款規定,爰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環境工程技師簽證制度之目的,為借重技師專業查核事業單位實際設置之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與申請文件是否一致,確認相關設施與相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相符,以確保設施功能,俾使處理後水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以期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及維護公共環境品質,技師執行相關業務如有不慎,影響甚鉅。又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 條第4 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時,負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 條所定查核義務,本其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核實執行簽證,並對申報簽證文件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應負覈實簽證之責。然被付懲戒人於本案未能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及善盡現場查核簽證之責,致有處理單元之設計或量測操作參數或質量平衡計算,不符合環工原理,且未檢附可靠佐證資料、多項申請文件內容記載錯誤、文件記載前後不一致或文件與現場不一致而未予更正等簽證缺失情形,容有過失,核已違反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18 條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 條第1 項第3 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40 條及第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申誡、2 個月以上2 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衡酌本案簽證缺失項目頗多且有未符合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等缺失情形,已非單純疏漏,被付懲戒人難謂已善盡環境工程技師職責,決議應予申誡2 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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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2]
  • 案由摘要:環境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乙縣政府-丙市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興建工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經主管機關實地查核,復經審查會議認所列查核缺失(含10項缺失代碼,共計31小項查核缺失,缺失積點31.5點)為被付懲戒人執行簽證業務疏失所致,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符「環境保護技師簽證查核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之缺失積點達26點以上應報請懲戒情形,爰以被付懲戒人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由,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環工簽證規則所訂簽證制度之目的,係為借重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技術能力,查核事業單位實際設置之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與申請文件是否一致,確認相關設施與相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相符,以確保設施功能,俾使處理後水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期能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及維護公共環境品質,環境工程技師執行相關業務如有不慎,影響甚鉅。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系爭案件簽證業務時,負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義務,本其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核實執行簽證,並對申報簽證文件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應負覈實簽證之責。然被付懲戒人簽證系爭案件,已有「環境保護技師簽證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列D01-1項、D01-3項、D02項、D03-1項、D04項、F01-1項、F01-3項、F02-2、F04-7項,以及F06-2項等多項缺失,致有多處參數計算錯誤或不符合環境工程原理、申請文件內容記載錯誤或文件與現場不一致而未予更正等簽證缺失情形,容有過失,核已違反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40條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衡酌本案簽證缺失情形已非單純疏漏,被付懲戒人難謂已善盡環境工程技師職責,決議應予申誡2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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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3
  • 案由摘要:環境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108年11月13日簽證「A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案(下稱系爭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交付懲戒人)查核,共計21小項查核缺失,缺失積點33點,認係被付懲戒人執行簽證業務疏失所致,以被付懲戒人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
    一、按環工簽證規則所訂簽證制度之目的,係為借重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技術能力,查核事業單位實際設置之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與申請文件是否一致,確認相關設施與相關法令、技術原理或常規相符,以確保設施功能,俾使處理後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期能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及維護公共環境品質,環境工程技師執行相關業務如有不慎,影響甚鉅。被付懲戒人本其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核實執行簽證,並對申報簽證文件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應負覈實簽證之責。然被付懲戒人簽證系爭案件,已有「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列A01項、A04項、A05項、A06項、A11項、A13項等多項缺失,致有多處參數計算錯誤或不符合環境工程原理、申請文件內容記載錯誤或文件不一致而未予更正等簽證缺失情形,容有過失,核已違反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二、被付懲戒人有多達17小項之查核缺失湛堪認定,難謂被付懲戒人已善盡環境工程技師職責;另查被付懲戒人前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分別以105年12月13日工程技字第10500394250號(工程懲字第102062701號懲戒決議)、108年1月11日工程技字第1080200031號(工程懲字第106071701號懲戒決議),及111年6月7日工程技字第1110200624號(工程懲字第110072101號懲戒決議,行為日為108年7月31日)多次執行技師懲戒處分在案,再衡酌本案簽證缺失情形已非單純疏漏,爰決議應予申誡2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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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4]
  • 案由摘要:水利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A溪排水中游疏洪工程設計暨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該工程於103年8月間發生災害,利害關係人乙河川局依災害鑑定結果所得災害發生原因,認被付懲戒人有設計缺失,以被付懲戒人涉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情事為由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
    一、被付懲戒人辦理系爭工程設計業務,未注意本案疏洪道渠底土壤特性,考量沖蝕所可能造成版樁主、被動土壓力失衡,及定床與動床交接處渠底結構差異,會有水流加速沖刷及沖刷過鉅現象,而未針對版樁採行較保守安全之設計,及於版樁基腳設置保護工與設置固床工等消能設施。上開事項均為被付懲戒人基於水利工程技師專業應注意且得注意者,又對於相關審查意見,被付懲戒人亦未基於技師專業妥為分析評估提出處理意見,應有過失。

    二、被付懲戒人就前開工程設計缺失之發生有違技師專業職責,足堪認定,核有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衡酌被付懲戒人主係因機關於其他工區設計審查時,有取消原設計拋石保護工之意見而配合辦理,容屬對於自身專業責任未有正確認識使然,執業態度尚非不佳,爰決議申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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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5
  • 案由摘要: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新設A(東)161KV 變電站暨A(一)161KV變電站設備汰換工程」模板支撐架設計工作,被付懲戒人參採乙股份有限公司「圓盤系統施工架」資料,進行建築梁板結構之模板支撐設計,未考慮梁架排列間距為 1.2m 時,最大僅可承載 45*70cm 之梁,引用不適當設計參數於上開工程之屋頂梁(80*100cm 梁) ;另 110 年 8 月 9 日變更模板支撐應力計算書及施工圖,逕自移除斜桿之設置,且設計使用四層架作為支撐,亦未將承載強度之折減因素納入考量,致於 110 年 8 月 13 日進行屋頂梁板灌漿時,該模板支撐架倒塌,造成 3 名勞工受傷職災意外。丙公司鑒於原應力計算資料恐難謂妥適,以被付懲戒人涉嫌有違反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情事,依同法第 42 條款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身為執業技師受委託辦理本案工程模板支撐架設計工作,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於設計前充分瞭解個案工程條件,並依現場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妥善設計支撐架。本案被付懲戒人未赴現場勘查,並於模板支撐架變更設計時將斜撐桿件移除變更為橫向支撐之作法,有未依建築物結構整體現況妥善設計之情形,實屬被付懲戒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核有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且衡酌本案發生勞工受傷之職災意外,疏失情節非屬輕微,應予停止業務處分始為允當,爰酌情決議予以停止業務 3 個月,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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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6
  • 案由摘要:環境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109424日簽證之「OO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案,經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查核發現若干缺失,認被付懲戒人於上開案件之簽證內容經核有多項錯誤,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執行前開簽證業務,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下稱環工簽證規則)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致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
    按環工簽證規則所訂簽證制度之目的,係為借重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技術能力,查核事業單位實際設置之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與申請文件是否一致,確認相關設施與相關法令或污染防治()技術原理或常規相符,以確保設施功能,期能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及維護公共環境品質,環境工程技師執行相關業務如有不慎,影響甚鉅。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時,負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義務,本其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核實執行簽證,並對申報簽證文件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應負覈實簽證之責。然被付懲戒人簽證本案未能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及善盡現場查核簽證之責,致有「廢()水處理單元之尺寸或材質,或污泥處理單元之規格與書件不符」、「廢()水處理單元或污泥處理單元之相關機具設施與書件不符」、「處理單元設計或量測操作參數比對與申請文件不一致」、「功能測試報告之水質檢測結果未符合廢()水處理系統設計功能,未以書面文件告知業者」及「廢()水處理單元或污泥處理單元之功能計算或質量平衡計算,不符合環工學理」等簽證缺失情形,容有過失,核已違反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衡酌本案簽證缺失顯已非單純疏漏,被付懲戒人難謂已善盡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職責,爰斟酌本案缺失情狀,決議應予申誡2次,以示警惕。次按技師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技師受申誡處分3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業務之處分。復被付懲戒人前經本會工程懲字第109122901號決議申誡處分在案,累計本案決議申誡2次之處分,已有受申誡處分3次以上之情形,爰依前開技師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決議另予停止業務2個月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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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7
  • 案由摘要:水利工程科技師甲(下稱被付懲戒人)辦理「變更OO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及綠地)案」暨「擬定OO都市(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及綠地)細部計畫案」出流管制計畫案,於竣工檢核未善盡義務,未核實檢視竣工出流管制設施與原計畫是否相符即簽證,主管機關乙市政府以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有第39條第1款應付懲戒情事,依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被付懲戒人執行系爭出流管制計畫之設施工程監造業務,負有依核定計畫實地查核監督出流管制設施工程品質及簽認竣工之責,惟完工查核時有出流管制設施「灌溉渠道D-03新設水路8RCP」實際未施作與計畫書不符之情事,未善盡監造技師核實簽證之專業職責,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衡酌被付懲戒人於工程停工前有實際執行監造技師現場查核及督導施工廠商改正缺失之相關作為,且對竣工查驗之缺失亦坦承錯誤,執業態度尚非不佳,爰酌情決議予以申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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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8]
  • 案由摘要:
    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技師)借牌(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證;下稱乙顧問公司)予案外人陳OO、何O投標「O線O至台O線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第二期﹞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案(下稱系爭技術服務案),系爭技術服務案於99年6月18日決標,乙顧問公司得標,所涉「O線O至台O線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第二期﹞」(下稱系爭工程)於100年9月1日完成規劃設計, 101年6月11日開工,迄104年11月27日完工。
    案經丁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000 號刑事判決被付懲戒技師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有罪確定(108年9月6日判決),丙縣政府依犯罪事實,認被付懲戒技師為乙顧問公司執行長暨實際負責人,有違反行為時技師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及第7款「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規定之情形為由,於111年1月22日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
    丁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000 號刑事判決被付懲戒技師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係屬被付懲戒技師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且判刑確定,核有本法第39條第2款「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應付懲戒情形,依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第40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衡酌被付懲戒技師借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予他人參與投標,擾亂政府採購秩序及危害工程技術顧問業管理至鉅,違法情節非屬輕微,核應予停止業務處分始屬允當,復衡酌被付懲戒技師已有多次技師懲戒之紀錄,對於應遵守法令之態度顯有輕忽,爰決議停止業務4個月,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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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9New!
  • 案由摘要:
    環境工程科甲技師簽證之「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政府查核簽證內容有多項錯誤,認當為簽證內容負責,爰列舉7大項(共27項)缺失事由,以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應查核事項,涉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第3款及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
    一、按環境工程技師簽證制度之目的,為借重技師專業查核事業單位實際設置之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與申請文件是否一致,確認相關設施與相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相符,以確保設施功能,俾使處理後水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以期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及維護公共環境品質,技師執行相關業務如有不慎,影響甚鉅。又被付懲戒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時,負有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查核義務,本其環境工程技師專業確實執行簽證,並對申報簽證文件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應負覈實簽證之責。
    二、被付懲戒人於本案未能覈實查核委託事業申請案相關文件及善盡現場查核簽證之責,致有處理單元之設計或量測操作參數或質量平衡計算,不符合環工原理,且未檢附可靠佐證資料、多項申請文件內容記載錯誤、文件記載前後不一致或文件與現場不一致而未予更正等簽證缺失情形,容有過失,核已違反環工技師簽證規則第
    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40條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
    三、衡酌本案簽證缺失項目頗多且有未符合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等缺失情形,已非單純疏漏,被付懲戒人難謂已善盡環境工程技師職責,復衡酌被付懲戒人前已有執業品質不佳,遭移送懲戒紀錄,對於應遵守法令之態度顯有輕忽,爰決議停止業務2個月,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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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New!
  • 案由摘要:

    環境工程科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簽證「A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案,經乙機關查核有多項缺失,認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暨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規定,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爰列舉報請懲戒理由(計8大項16小項事由),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報請懲戒。

     
  • ​決議摘要:

    一、環工簽證規則所訂簽證制度之目的,係為借重環境工程技師專業技術能力,查核事業單位實際設置之相關污染防治設施與申請文件是否一致,並確認相關設施與相關法令、技術原理或常規相符,以確保設施功能,俾使處理後水污染物符合排放標準,期能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及維護公共環境品質,環境工程技師執行相關業務如有不慎,影響甚鉅。
    二、被付懲戒人應本其環境工程技師專業,對申報簽證文件內容之合理性及正確性,負覈實簽證之責。然被付懲戒人簽證系爭案件有「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查核標準作業程序」所列多項缺失,致有多處不符合環境工程原理、申請文件內容記載錯誤或文件不一致而未予更正、說明或指明等簽證缺失情形,容有過失,核有環工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禁止情事,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2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衡酌本案簽證缺失情形非單純疏漏或誤植未予更正,尚有多項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之缺失,顯被付懲戒人辦理環工技師簽證業務未確實善盡其基於專業所生之查核責任及注意義務,爰斟酌本案所查情狀,決議應予申誡2次,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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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New!
  • 案由摘要:

    甲技師將其技師執業執照借給不具投標資格之廠商進行投標並得標戊「OOO播音設備改善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於109年11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17號刑事判決確定(有期徒刑6個月),甲技師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屬業務有關之犯罪行為,依本法第39條第2款及第42條規定報請技師懲戒。

     
  • ​決議摘要:

    一、甲技師(下稱被付懲戒人)該當違法借牌行為,且係為獲取技師業務所為之違法借牌行為,已構成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所稱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被付懲戒人構成技師法第39條第2款之規定,應予懲戒。
    二、就懲度部分,依技師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技師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其懲戒由本會視情節輕重決定懲戒之效果。本案被付懲戒人違法借牌行為之事實明確,且可歸責性難謂輕微,並考量於法院刑事判決所涉案件受有罪判決之宣告,爰依技師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經綜合上開各項考量,就被付懲戒人涉犯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情事,決議停業2個月,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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