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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範圍:土木工程科技師OOO因技師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89年2月18日台八十九訴字第O四九六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應准從事建築物結構設計不受建築物結構高度36公尺之限制),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963號判決。
◎申請執業執照案:申請設立技師事務所執業,未檢附事務所所在地得作為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駁回申請,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經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2487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