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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參考本手冊編列用地費時,請配合「土地徵收條例」100年12月13日修正後第11條及30條規定,興辦事業取得土地應以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協議不成後,按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訂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