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
- 本會113年3月1日自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啟用技師電子證書功能,至於本會113年3月1日前核發之紙本「技師證書」仍屬有效,尚無須辦理換發。另為落實無紙化作業,自113年3月1日起技師證書之申請(含補發或英文證明書),均以下列線上申請方式受理:
技師證照及工程顧問公司許可登記證申請-線上申請證書
- 配合行政院「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本會已擬定中英文併列「技師證書」,並於108年5月1日啟用核發;至於本會108年5月1日前核發之中文版「技師證書」仍屬有效,尚無須辦理換發。
- 公告工礦衛生科(修正為職業衛生科)之技師請領或換發技師證書及換發執業執照事宜(自113年3月1日起換發技師證書均以線上申請方式受理)
- 自99年1月1日起請領技師證書規費調整如下:**申請英文證明書毋須繳費
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申請書件下載
◎相關法令
◎技師證照申請案處理時限(pdf)
◎洽詢(聯絡我們)
電話:(02)87897500#7601,7602,7607,7609.7612,7828
傳真:(02)87897674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公告事項
♦公告工礦衛生科(修正為職業衛生科)之技師請領或換發技師證書及換發執業執照事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8月17日工程技字第10700257221 號公告)
依 據:技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
公告事項:
一、 原領有工礦衛生科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者,自公告之日起,應向本會申請換發「職業衛生科」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其執業範圍並變更為:「從事有關職業衛生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監測、檢驗、評估、鑑定、改善、控制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二、 依上開申請換發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送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免繳證書費及執照費):
(一) 申請書(技師證書為證表1-1;執業執照為執表1)。
(二) 本人最近半年內正面2 吋脫帽半身照片1 式2 張。
(三) 原領工礦衛生科技師證書正本或技師執業執照正本。
註:自113年3月1日起換發技師證書均以線上申請方式受理,請填具申請書並上傳照片後,將原領工礦衛生科技師證書正本寄回本會辦理換發。
三、 領有考試院工礦衛生科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尚未請領技師證書者,則依技師法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辦理。
♦領有農業化學、蠶桑、植物病蟲害、水產科技師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換發或請領技師證書
- 申請須知(pdf)
- 農業化學科、蠶桑科、植物病蟲害科、水產科得歸類現行技師分科分科一覽表(doc)|(pdf)|(odt)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2月8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六七三八號公告(pdf)
- 現行技師分科(78年5月8日行政院、考試院會銜令修正)
- 相關解釋函
註:自113年3月1日起均以線上申請方式受理,請填具申請書並上傳考試及格證書、照片並繳費後,檢附原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取得技師考試及格證書之相關考試)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及原領農業化學、蠶桑、植物病蟲害、水產科技師證書正本寄回本會辦理換發。
♦領有「水產科」技師考試及格證書或技師證書擬擔任「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水產品加工業之專任專門職業人員者,仍應先向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請領或換發現行技師分科證書之申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申請資料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申請者應相關考試之應試資格、科目及工作經歷,審查認定歸類為「漁撈科」或「水產養殖科」。經核定發給或換發「水產養殖科」技師證書者,方得據該科技師證書擔任水產品加工業專任專門職業人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3月5日工程技字第103000610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