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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委託「研究發展」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中所稱「勞務採購」之一種,屬於採購法之適用範圍。
二、「研究發展」指為增進行政、人文、科學或技術知識,以供用於國家或機關需要所為之下列研究或發展,其工作或方法無法預先精確說明,成功機率或所需投入之資源無法事先評估者:

(一)行政、人文或政策類研究:指以改進機關業務或作為政策研擬參考為目的所為之研究。
(二)科學或技術類研究:

  1. 基礎研究:指以增進科學知識為目的所為之研究。
  2. 應用研究:指利用科學研究成果,嘗試確定及開發技 術、材料、製程、方法、設施或技藝於科學發明或技術 改良方面之可能性,以提升科技水準之研究。
  3. 發展:指利用科技知識於潛在之新產品或新服務之設計 、發展、測試或評估,或既有產品或服務之改良,以滿 足特定需求或目標為目的之行為。
項次 作業分區 相關作業內容 適用「政府採購法」作業方式
申請補助—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申請注意事項」辦理等

一、補助提出申請之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研究。

二、審查通過擇優遴定補助。

三、申請補助項目,包括研究人力及設備。

四、研究類型及審查

(一)個別型。
(二)整合型。提出書面構想,自行組成研究群。五、連續性計畫,以多年期計畫提出並分年編列申請補助經費需求。

一、補助對象之選定,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適用範圍。

二、接受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有須利用補助款對外採購(譬如設備)以供研究之用,採購法第四條已規定應適用採購法之情形。只要符合該條所定情形(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規定「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三、適用採購法者,決標結果及決標資料,應切實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委託研究—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等

一、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選定研究主題及委託對象。

二、委託對象得為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

三、委託之作業程序為:

(一)擬定研究主題及重點。
(二)選定委託對象,各機關於選擇委託對象時,得參考國科會「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自資料檔中尋求研究領域專業者。
(三)審查研究計畫書。
(四)簽訂委託研究契約。

一、委託研究為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之一種,適用採購法規定。

二、委託對象之選擇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規定招標:

1.公開招標(第十九條)。
2.採選擇性招標(先經資格審查程序)(第二十條、二十一條)。
3.採比議價方式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特別是第五款「研究發展」與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公開客觀評選作業)。
4.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應先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如屬獨家供應或承做者,得以議價方式辦 理;如有二家以上廠商可供應或承做,得就具備履約能力之廠商經評比程序擇最優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該評比程序應審慎辦理並作成紀錄。同一期間內接受各機關 委託研究發展在二案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機關並得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一九四七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公開徵求具備履 行契約能力廠商,作為評比之對象。

(二)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但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三款指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比議價方式辦理者外,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三)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屬小額採購,得由機關自行決定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九條)(四)依據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款,得逕行委託公務機關辦理,但須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

三、決標方式得採:(第五十二條)

(一)訂有底價之最低標。
(二)未訂底價之最低標。
(三)最有利標(此種方式有利於選定優良廠商提供研發服務)。
(四)複數決標。

四、決標結果及決標資料,應切實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委託整體規劃—依據「國家型科技計畫推動要點」辦理

一、由各部會署、中央研究院或國科會提出課題構想,指定一機關負責完成課題構想規劃報告。

二、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得經過其主管部會研提計畫構想,所需規劃經費由提報部會負責。

三、課題構想報告審議通過者為「國家型計畫課題」,正式進入「整體規劃階段」。

四、由國科會主任委員與負責科技之政務委員召集,協同相關部會署主管科技之副首長、學者專家成立「指導小組」甄選規劃領域專業之學者、專家擔任規劃階段之計畫總主持人。

五、由總主持人選定成員,經指導小組認可後成立「工作小組」及「諮詢小組」。

六、由計畫主持人所領導之規劃工作小組,完成提報規劃報告供指導小組及國科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形成「國家型計畫」。

七、規劃階段經費由國科會以補助方式委託辦理。

一、規劃階段經費由國科會以補助方式辦理。補助對象之選定,非屬採購法之適用範圍。

二、接受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有須利用補助款對外採購(譬如設備)以供研究之用,其作業方式同第一項作業方式第二點。

三、課題構想,如以委託方式辦理者,同第二項之作業方式。

委託執行整體規劃—依據「國家型科技計畫推動要點」辦理

一、「國家型科技計畫」通過審議後,國科會正式延聘計畫之總主持人,並將原二之一項之「工作小組」改組為「計畫辦公室」負責推動執行與管考。

二、計畫辦公室辦理事項:

(一)配合各部會署年度科技計畫,擬訂各計畫規格與經費,作為各相關部會署研提年度科技計畫之依據。
(二)審查各相關部會署之年度科技計畫。
(三)協調、整合與管理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執行。三、總主持人及計畫辦公室經費由國科會以補助方式委託辦理。

一、總主持人及計畫辦公室經費由國科會以補助方式辦理。補助對象之選定非屬採購法之適用範圍。
二、接受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有須利用補助款對外採購(譬如設備)以供研究之用,其作業方式同第一項作業方式第二點。
委託研究—
依據「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管理辦法」辦理等

一、規劃開發前瞻性、關鍵性或共通性之產業技術、且其研究成果以移轉業界為目的之研究發展計畫。

二、委託之作業程序為:擬定研究主題及重點後,選定委託對象,提報研究計畫書,辦理議價,簽訂委託研究契約。

一、總主持人及計畫辦公室經費由國科會以補助方式辦理。補助對象之選定非屬採購法之適用範圍。

二、接受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有須利用補助款對外採購(譬如設備)以供研究之用,其作業方式同第一項作業方式第二點。

公告徵求申請—
依據「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管理辦法」辦理等

一、明定技術研發範圍,公告供民營事業申請。

二、提出申請時,應明列廠商提供之配合款金額及預估收取繳庫之技術移轉收益。

三、分資格、計畫管理制度、財務技術項目,辦理審查及評鑑後核定。

四、簽約執行。

一、政府經費如屬委託性質,為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之一種,其委託對象之選擇方式及決標方式,同第二項之作業方式。

二、政府經費如屬補助性質,補助對象如何選定非屬採購法之適用範圍。惟接受機關補助之廠商,有須利用補助款對外採購(譬如設備)以供研究之用,同第一項作業方式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