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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9月1日
工程企字第09800383200號令修正

檔案內容詳:

http://plan3.pcc.gov.tw/gpletf/09800383203.pdf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一、 為推動公共工程招標作業公開化、透明化,藉由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徵求廠商或民眾意見,提升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品質,並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

(四)其他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三、公開閱覽之文件,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圖說樣稿 (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規範、施工說明書等)。
(二)契約樣稿。
(三)標單樣稿。
(四)切結書樣稿。
(五)投標須知樣稿。
(六)數量表及規格樣稿。
(七)其他依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得與前項文件一併公開。

前項所稱預算金額,指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四、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前,應將公開閱覽之工程名稱、內容摘要、期間、地點與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等公告週知。
前項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中。

第一項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三日。

五、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五日。

六、機關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應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公開閱覽之公告、廠商或民眾意見之彙整與處理、制度推動成效之蒐集與分析及其他改進建議等事項,並得指定政風機構配合本制度之推動,負責公開閱覽處所之管理。

七、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或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閱覽期間應置專人負責彙整意見並看管文件。

公開閱覽處所應置閱覽登記書表,以供統計人數及彙整意見。

機關得視招標地點及實際需要,分區設置閱覽處所。

八、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並送請工程主辦單位處理後,再行辦理招標公告作業。

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

九、機關辦理公開閱覽之文件,得由閱覽廠商或民眾抄寫、複印。

十、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流程如附圖。但各機關得視主辦業務性質及機關編制情形,自行調整承辦單位及作業流程。

十一、機關以比價方式辦理公共工程招標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比價文件之公開閱覽。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