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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案例彙編(四)目錄

103年6月至105年6月

一、技師法第16條第1項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
(技師法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第16條「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案例1-1:
電機工程科技師鍾OO辦理「OO中心設備更新工程」監造服務案,未於所為送審核章表親自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以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為由併案移送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警告;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覆審,因已逾法定期間,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議決議不受理。….......................................................................... 1

二、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
(技師法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第19條第1項第1款「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案例2-1:
土木工程科技師劉OO於系爭工程勘測設計期間身在國外,有事實上不能辦理勘測設計業務情形,容許員工以其名義執行相關業務,涉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禁止之行為,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停止業務2個月。................................................................... 13
案例2-2:
測量科技師梁OO於系爭工程,出借其執業執照等相關證件予不具技師資格者參與投標,涉嫌違反行為時本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案經利害關係人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廢止執業執照,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覆審,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議決議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2

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

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技師法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第19條第1項第2款「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及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案例3-1:
水土保持科技師郭OO監造「OO建築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涉嫌有未詳實填寫紀錄及與現況不符情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涉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之禁止行為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予以申誡。.............................................................. 45
案例3-2:
土木工程科技師張OO辦理系爭工程設計、監造案,利害關係人就所生工程缺失,認張技師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而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 78
案例3-3:
土木工程科技師陳OO辦理系爭工程設計、監造案,技師地方主管機關認陳技師辦理本案設計業務,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以涉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為由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被付懲戒技師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決議停止業務6個月。……………….…………………….. 85
案例3-4:
土木工程科技師郭OO辦理系爭「OO道路災修復建工程測設監造及預算編列」案,利害關係人以郭技師辦理本案設計業務,涉嫌違反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及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被付懲戒技師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決議予以停止業務2個月。………….……………….…………………….. 91
案例3-5:
電機工程科技師鍾OO辦理系爭「OO設備更新工程」監造服務案,利害關係人以鍾技師辦理本案監造業務涉有未落實執行監造計畫及應辦事項之情事,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為由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被付懲戒技師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決議申誡;被付懲戒技師不服提起覆審,因已逾法定期間,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不予受理。……………….…………………….100
案例3-6:
土木工程科技師陳OO辦理「OO擴(整)建與功能提升工程」專案管理業務,該工程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利害關係人以陳技師未能善盡專案管理廠商審查、督導責任,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為由移送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111
案例3-7:
環境工程科技師OOO辦理「OO擴(整)建與功能提升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案,該工程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利害關係人經濟部OO局以被付懲戒人未能善盡監造審查、督察之責,涉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情事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126
案例3-8:
土木工程科技師林OO辦理「OO道路開闢工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監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工地部分臨時水土保持設施未依核定內容實施之缺失,相關違規事項未載明於監造紀錄,涉嫌違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5條第1項及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被付懲戒人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禁止行為,決議予以申誡。……………..….………….……………….…………………….137
案例3-9:
水利工程科技師李OO辦理「OO新闢道路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經利害關係人以李技師涉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禁止行為為由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145
案例3-10:
土木工程科技師黃OO辦理「OO 路面修復工程」設計監造,案經利害關係人以黃技師有工程設計瑕疵等業務及契約過失,涉嫌違反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禁止行為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被付懲戒人應負監造缺失之責,決議予以申誡。……….…………………….152
案例3-11:
土木工程科技師高OO辦理「OO排水改善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發生於設計工項中虛擬編列某D段施工項目、數量、價額之狀況,案經利害關係人以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停止業務2個月。……..……….…………………….161
案例3-12:
土木工程科技師鄭OO辦理「OO公共設施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經利害關係人以鄭技師有簽署文件不實之情事,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由移送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 ..……….…………………….172

四、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

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技師法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案例4-1:
環境工程科技師李OO辦理「OO預拌混凝廠有限公司OO廠」廢(污)水貯留許可簽證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李技師涉嫌違反行為時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計畫書或報告書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更正」及第5款「其他因不當意圖或業務上之廢弛,而致所簽證之計畫書或報告書足以損害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規定,而涉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 179
案例4-2:
環境工程科技師李OO辦理「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簽證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李技師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覈實查核簽證,涉嫌違反行為時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計畫書或報告書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更正」及第5款「其他因不當意圖或業務上之廢弛,而致所簽證之計畫書或報告書足以損害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規定,而涉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爰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李技師違反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已逾懲戒時效,決議應予免議。……………………..................................194
案例4-3:
環境工程科技師楊OO辦理「OO工業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簽證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楊技師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覈實查核簽證,涉嫌違反行為時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3款「計畫書或報告書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更正」規定,而涉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為由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停止業務2個月;楊技師不服提起覆審,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議決議駁回。………………………………………………………..........................215
案例4-4:
環境工程科技師吳OO辦理「OO實業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簽證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吳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廢(污)水水質水量調查、推估之確實性及合理性」及第6款「申報文件與現場查核是否一致」規定查核,涉嫌違反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及第3款「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規定,而涉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230
案例4-5:
環境工程科技師吳OO辦理「O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OO廠」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第一次)及貯留許可簽證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吳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6款「申報文件與現場查核是否一致」等規定查核,涉嫌違反行為時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規定,而涉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申誡2次;復因受申誡累計達3次,依技師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另予停止業務2個月。………………………………………………..............................................245
案例4-6:
環境工程科技師吳OO辦理「OO造紙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簽證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吳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辦理本案簽證業務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查核,致有錯誤及缺失,涉嫌違反99年3月15日修正發布之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規定,而有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規定之禁止行為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申誡2次。…………………………………………………………………………………………258
案例4-7:
環境工程科技師徐OO辦理「OO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簽證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徐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辦理本案簽證業務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查核,致有錯誤及缺失,涉嫌違反99年3月15日修正發布之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及第3款「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規定,而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規定之禁止行為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申誡2次;復因受申誡累計達3次,依技師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另予停止業務2個月。………………………......................................277
案例4-8:
環境工程科技師許OO辦理「OO工業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簽證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許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本案簽證業務,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6款「申報文件與現場查核是否一致」規定查核,涉嫌違反行為時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18條第1款「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規定,而涉有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申誡。……………………………………..….…………………………………………….286
案例4-9:
環境工程科技師黃OO辦理「OO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簽證案,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黃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執行簽證業務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6款規定查核,致有錯誤及缺失,涉嫌違反95年8月15日修正發布之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第2款「在簽證報告上應予說明,方不致令人誤解之事實而未予說明」及第3款「計畫書或報告書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而未予更正」規定,而有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規定之禁止行為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297
案例4-10:
土木工程科技師陳OO以A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期間,涉有兼任B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經理職務情事,案經技師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以其前開行為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技師法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停止業務2個月。………...................................305
案例4-11:
土木工程科技師陳OO以A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期間,涉有另分別兼任C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D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E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職務等情事,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以其前開數行為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技師法規定為由移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停止業務3個月。………………………….........................311
案例4-12:
環境工程科技師李OO擔任F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業技師期間,同時於G 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理職務,技師中央主管機關以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規定,而有行為時本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禁止行為移送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停止業務6個月。………….................................... 317
案例4-13:
土木工程科技師許OO以A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期間,同時任職於C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規定及技師法規定,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移送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 323
案例4-14:
應用地質科技師宋OO以H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執業機構期間,涉有另兼職於I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並受該公司指派擔任「OO園區第四期滯洪池邊坡防護及園區全區滯洪池清淤工程」及「臺南市OO地號箱涵改道工程」等工程監造人員職務情事,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臺南市政府甲局及臺南市政府乙局以宋技師涉嫌違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技師法規定為由併案移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2次。……………..………….................................... 328

五、技師法第20條

技師所承辦之業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逾越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範圍。
(技師法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第20條「技師所承辦之業務,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

案例5-1:
都市計畫科技師張OO辦理「OO觀光區指標系統/步道串聯/設施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服務工作,案經技師地方主管機關以系爭工程屬觀光遊憩、景觀規劃及土木工程性質,均由被付懲戒人實質審核及簽證未有其他科別技師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涉有違反技師法第20條規定情事交付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予以申誡。……......................................... 335
案例5-2:
土木工程科技師黃OO辦理「OO市各抽水站重力閘門及第六區水門舌閥更新及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工作,案經利害關係人O縣政府OO局以涉嫌違反技師法第20條規定為由報請懲戒,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認定黃技師違反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技師法第20條規定,因已逾懲戒時效,決議應予免議。…………………………….........................................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