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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713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000261350

主旨:預告修正「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技師法第48條規定。
三、草案詳如附件「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公告事項」。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第4科。
(二)   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三)   電話:02-87897603
(四)   傳真:02-87897584
(五)   電子郵件信箱:eric@mail.pcc.gov.tw

主任委員 李鴻源

修正草案總說明
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