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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交通部會銜公告「交通運輸纜車工程」為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09800249880號
發文字號:交路字第0980005274號
 
主旨:公告「交通運輸纜車工程」為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之工程種類,並擇定實施簽證之範圍及項目,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下稱本規則)第5條第1項第16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附「交通運輸纜車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簽證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本公告生效前已決標尚未履約完成之「交通運輸纜車工程」,經主辦工程機關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本公告所定應實施技師簽證之範圍及項目,並修訂契約予以納入者,亦適用本規則之規定辦理簽證。
 

交通運輸纜車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簽證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共工程種類
實施範圍
簽證項目
主管各類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運輸纜車工程:利用纜索懸吊並推進封閉式車廂,往返行駛於固定路徑,用以運送特定地點及其鄰近地區乘客之運輸設施。但不包括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纜車。
 
 
一、   工址調查。
二、   定線工程。
三、   邊坡及基礎工程。
四、   纜車場站工程。
五、   支柱及支柱基礎工程。
六、   纜車系統設備(含車體、纜車系統之機械、控制與電氣設備)。
建築、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等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之事項,依各該法規辦理。
設計、監造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