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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登錄之採購公告資訊,自99年7月15日起得提前刊登採購公報,並調整17時30分後傳輸之不刊公報案件之公告日

一、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本會業於99年1月4日發行政府採購公報電子版,同年4月1日停刊紙本政府採購公報,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1條規定,「以電子化方式發行採購公報者,得提前之」。
二、政府採購公報出刊日內容,修正為刊登前一上班日下午17時30分以前所傳送之資料,即原截止時間由12時,延長為17時30分,並自99年7月15日所傳輸之資料開始實行,另於17時30分後傳輸之不刊登公報(如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採購案件,原以當日為公告日,考量廠商業已下班,故調整次一上班日為公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