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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95年「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對外招生代訓機關(構)」公告

一、依據
1.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委託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之出勤考核、考試及發證事宜。
2.另依工程會94年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300497770號函頒「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4點之(3)規定,工程會每年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名額以15家為限,目前已核准辦理該項訓練之代訓機關(構)計11家,爰另對外公開徵求4家代訓機關(構)。
二、代訓機關(構)資格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訓練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並具相關經驗實績者。
三、申請程序
1.有興趣辦理本項訓練機之機關(構),請依工程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詳附件)規定提送開班企劃書,內容應包括預定辦理班別之開班期程、上課地點、上課時間、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2.請備企劃書1式8份,以A4版面印製,內文以14點字編撰。
3.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95年3月25日下午5時30分止。
4.收件地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謝小姐(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四、企劃書審查程序
1.工程會將成立企劃書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機關(構)之企劃書進行書面審查。
2.審查項目:
(1)執行能力:申請機關(構)辦理訓練實績與行政資源(20%)。
(2)企劃書可行性及完整性(20%)。
(3)訓練場地及設施條件:訓練場地交通便利性、教學環境品質及軟硬體設施(30%)。
(4)開班地點(20%)(註:本項基本分數10分,申請機關(構)如有規劃以南部及花東地區(含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市)、花蓮縣(市)、台東縣(市))或離島地區開課者,南部及花東地區班別每開1班加1分,離島地區班別每開1班加3分,至本項滿分止)
(5)收費標準(10%):本項基本分數5分,如低於本會規定收費上限(基礎訓練:9,000元/人,進階訓練:6,000元/人),擇優加分,至本項滿分為止。
3.工程會得視需要請申請機關(構)進行簡報或答詢並實地勘查訓練場地。
4.總滿分為100分,達70分者方得納入委辦對象。工程會保留就所有審查項目洽申請者協商更改企劃書內容之權利。
五、其他事項
廠商之企劃書如經工程會審查合格,另通知辦理後續委辦相關事宜。
六、本案聯絡人:謝小姐(電話:02-8789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