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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0000285910號

主旨:預告修正「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技師法第56條規定。
三、草案詳如附件「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公告事項」。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第4科。
(二)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三)電話:02-87897613
(四)傳真:02-87897584
(五)電子郵件信箱:ycchen@mail.pcc.gov.tw

主任委員 李鴻源

修正草案總說明
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