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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參履約爭議處理 將新增工程會調解 調解不成提付仲裁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0)日上午針對林明溱等17位立法委員提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進行審查,朝野立委協商達成共識,就促參案件履約爭議事項,新增第48條之1,準用政府採購法,由主管機關(工程會)所設置之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並符合一定之要件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基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契約具有高度公益性,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在履約期間若有爭議,宜儘速解決。本次新增第48條之1,明定如契約雙方成立之協調委員會協調後未能達成協議,除可由雙方合意提付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外,可向工程會申請調解。工程會為辦理前項調解事宜,準用政府採購法有關調解之規定,由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之。其調解屬民間機構申請者,主辦機關不得拒絕,且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至調解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或機關對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不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致爭議處理委員會未能於受理後六個月或當事人合意展延之期間內完成調解者,民間機構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此外,基於促參案件契約期間往往長達數十年,且現行履約中之促參案件為數不少,為使所有履約案件執行順利,本次修法亦新增,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完成簽約且營運期間尚未屆滿案件,亦適用新增條文之規定。此舉堪稱為促參案件提供處理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契約爭議的另一管道,將有利促參案件爭議快速解決。
有關本次促參法第48條之1修正草案,將於近期由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擬具審查報告,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