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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參與台北巨蛋開發及西門子參與機場捷運兩申訴案均為申訴有理由

發稿單位:申訴會(共2頁)
發稿日期:94年12月5日
聯 絡 人:李怡芳
聯絡電話:(02)87897500
遠雄參與台北巨蛋開發及西門子參與機場捷運兩申訴案均為申訴有理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公布遠雄集團參與台北市巨蛋開發及德商西門子(孖)公司參與機場捷運機電標兩案之申訴審議結果,兩案結果均為申訴有理由,臺北市政府及交通部高鐵局均應依法另為適法之處置。
針對遠雄案,工程會表示,遠雄集團(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台北市政府所主辦「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之最優申請人,因台北市政府不同意其變更協力廠商之請求而無法完成簽約,申訴會認為,台北市政府以甄審會之決議結果否決大都市建設公司變更協力廠商,甄審會之職權行使有專斷恣意之嫌,因此原異議處理結果應予撤銷。
至於台北市政府因大都市建設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而宣布本計畫案流標部分,申訴會認為無法簽約之原因,既係因甄審會之決議結果所致,故未依限完成簽約手續乃有正當理由,台北市政府逕而宣布流標,亦有不當,該部分之原異議處理結果亦應予撤銷。
另德商西門孖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所辦理「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設計規畫機電系統統包」採購案部分,德商西門孖公司因不服另一投標廠商日商丸紅株式會社之資格標被判定為合格,而提起異議,遭交通部高鐵局程序不受理而提起申訴,經申訴會決議,認定申訴為有理由。
對於日商丸紅株式會社之共同投標廠商資格是否合格部分,因交通部高鐵局並未就德商西門孖公司該部分的異議為實體處理,因此申訴會無法在申訴程序中併為審議,應由交通部高鐵局於本會撤銷其異議處理結果後,另為適法處置時,一併加以考量。
上述二案之申訴審議判斷書將於近日內送達於申訴廠商(人)及招標(主辦)機關。(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