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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金額自1月1日起調整

工程會考量物價波動幅度、提升採購效率、照顧特定族群(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權益及參酌國際標準,自112年1月1日起將公告金額調高至150萬元、小額採購金額調整為15萬元,也強調不論採購金額多寡,機關均應依法辦理。

政府採購法為兼顧採購公開與效率之立法目的,就不同採購金額級距,訂有寬嚴不同之採購程序要求,其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應以公開方式辦理;至於未達公告金額,得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施行以來,物價已有相當漲幅,例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成長約99%,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約26%,經常性薪資指數成長約31%,爰以近年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決標金額占總決標金額之比率為加權指數,調高公告金額為150萬元,與其他國家比較介於各國之間,亦屬合理。另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小額採購之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爰同步調整為15萬元以下。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部分保障特定族群之目的事業主管相關法律,有援引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作為得優先向特定族群採購之基準金額(例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金額提高,除有利於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彈性,提升採購效率外,亦可擴大照顧上開特定族群(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權益。

工程會最後也強調,無論採購金額額度高低,各機關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平合理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法令而有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採購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