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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發布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發稿單位:企劃處(共1頁)
發稿日期:94年1月3日
聯 絡 人:陳信瑞
聯絡電話:(02)8789762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日發布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條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該規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該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屬於投標廠商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之範圍;該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評選後所應彙整製作之總表內容。惟鑒於甚多機關反映投標廠商依上開條文得申請查閱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且各出席委員姓名不得以代號代之之規定,造成專家學者顧慮可能遭廠商非理性質疑等情形,無意願擔任委員,致有未能順利成立評選委員會或召開評選會議之困擾,爰修正該等規定為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且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