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規修正公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發稿單位:企劃處(共1頁)
發稿日期:94年7月12日
聯 絡 人:鍾佩真
聯絡電話:(02)87897620
法規修正公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發布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條文,爾後適用「優良廠商」享有之相關優惠,將不以『工程』採購為限而擴及所有類別採購。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原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得享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減收之優惠,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稱「優良廠商」乃指經工程會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評為優良,並經工程會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於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者;其無獎勵期間者,自評為優良廠商公告日起一年。
採購法原規定優惠措施僅適用工程採購,此次修法乃基於公平原則,且為鼓勵各行各業之優良廠商,皆可於參與政府採購時享有實質獎勵措施,故將其適用範圍擴及所有類別採購,不以工程採購為限。對於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是否溯及適用減收規定,考量招標機關之作業程序及個案性質,由招標機關自行衡酌,並須以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其適用減收情形及額度者為限。
另「優良廠商」要件之一,原規定須『於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者,因考量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時點分別為招標、履約及驗收後不同階段,且繳納後亦得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故刪除「於決標時」之條件,以符合該等獎勵措施之適用時機。(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