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補貼營造業者 工程會鼎力相助

發稿單位:企劃處(共2頁)
發稿日期:94年9月7日
聯 絡 人:吳明峰
聯絡電話:(02)87897630
由少部分尚未領到營造業物價指數調整補貼款的業者所組成的自救會,今天(7日)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情,工程會表示協助營造業者爭取補貼一直持續地進行中。工程會指出,為協助更多營造業者順利獲得地方政府補貼物價上漲成本,工程會特別於日前提報行政院財經會報,決議對於地方政府受中央補助之工程,如果辦理物價調整經費不足,將請原補助之中央機關繼續給予地方政府經費補助。
為因應營建物價劇烈變動對公共工程之衝擊,工程會早在93年5月3日已訂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要求中央機關照辦,並提供給地方政府做為調整工程款之依據。截至目前,各中央機關已給予廠商物價調整金額約43億元,而地方政府除了6個縣市政府因財政窘困而無法補貼外,已有包括台北市在內的19個縣市政府給予廠商物價調整,這些地方政府實際給付營造業者的補貼金額也已逾34億元,同時,這項補貼措施仍在持續進行中。
此外,根據營造公會的統計資料顯示,營造業者尚未獲得地方政府補貼物價調整款之案件總金額約16億餘元,其中屬中央補助款辦理之案件金額約6.5億餘元,已可依行政院財經會報的決議獲得解決,換言之,需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支應辦理之案件金額僅約10億元。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資料顯示,中央對地方補助款區分為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兩大類,其中一般性補助款係由行政院主計處負責設算分配,除部分補助經費有指定用途外,其餘均未指定用途,各地方政府辦理物價調整所需經費可由該補助經費支應;至計畫型補助款則由中央各機關依其施政需要予以分配及督導,屬中央機關部分補助地方政府之工程,可由原補助機關按補助款所占比例,繼續補助地方政府。
工程會強調,在邀集各機關及業界代表進行討論以研訂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初,行政院主計處即明確表示,除各機關原預算經費可供支應情形外,中央無法有其他額外預算經費或另外籌措專款以供支應,所以依該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辦理所需經費,應由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勻支。同時,按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政府辦理之工程,涉及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及管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亦應由地方政府依該處理原則給予廠商物價調整。
為更進一步協助業者解決困境,工程會也建議營造業者在處理物價波動問題時,可藉助政府採購法的履約爭議調解機制,如果因為營建物價波動衍生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無論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的工程,都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謀求公平合理的解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