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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促參申訴案件

發稿單位:申訴會(共2頁)
發稿日期:93年12月31日
聯絡人:李怡芳
聯絡電話:02-87897500
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促參申訴案件,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12/31)表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之「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促參申訴事件,工程會申訴會全體委員會議作出部分申訴有理由,部分不受理之決議。
工程會表示,遠東聯盟於招商截止日前,所提出之英文版紅外線系統功能認證文件,未經過公證及認證,且未依招商文件補充說明之規定,提出系統功能認證文件之中文原本,與招商文件規定不符,故認為主辦機關審查遠東聯盟所提出系統功能認證文件,有未符招商文件之處,此部分之異議處理結果應予撤銷。
工程會並表示,促參案件之推動已為世界潮流,在我國亦已有許多成功實例,往後亦將會努力持續推動。本件促參申訴案件之審議結果應為個案,且促參案件之立法意旨本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投資環境,故申請人如對主辦機關未依甄審程序規定辦理,自得提起申訴以為救濟,此亦係促參申訴制度之設置目的。因此,本件申訴人提出申訴時,申訴會即應對主辦機關有無依照招商文件規定辦理甄審,以及甄審過程有無違反促參法令部分,予以審查。
至於本案申訴人申訴質疑最優申請人遠東聯盟於招商截止日前,未具有「多車道自由車流」之實績,何以能獲得甄審委員會甄審為最優申請人部分,經委員大會討論結果,認為招商文件已明定「多車道自由車流」為計程階段始須具備;且電子收費系統技術之選用及評選,係屬甄審委員會之職權,本案甄審委員會之組成既無違反促參法令之情形,即應尊重評選委員之專業判斷。故申訴人主張遠東聯盟應於招商截止日前,應提出「多車道自由車流」之實績,並不具理由。至於有關設立建置營運公司發起人部分及修改投資計畫及公平協商部分,申訴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此部分之申訴決議不予受理。
由於該案件之後續商機高達新台幣數千億元,故自公告招商後一直都非常受到矚目。工程會申訴會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收受本件申訴案後,總計召開十二次預審會議,給予申訴人台灣宇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辦機關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及利害關係人遠東聯盟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因申訴人提出申訴爭點相當多且複雜,經預審委員釐清為六大爭點後,提付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訴會委員大會討論。經過六個小時冗長之討論,始作成上述之決議。
工程會最後表示,本案既經完成審議,於近日內會將申訴審議判斷書送達於申訴人、主辦機關及利害關係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