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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施工安全措施查核,工程會訂定參考事項供各機關參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工管處(共3頁)

發稿日期:95年5月5日

聯 絡 人:王名玉

聯絡電話:(02)87897735

加強施工安全措施查核,工程會訂定參考事項供各機關參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要求各工程主管機關對於施工中之公共工程工地安全措施加強查核,訂定公共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建議加強事項參考表,並於日前通函各機關參考配合辦理。

工程會表示,為避免公共工程施工造成用路人或工程施工人員的意外傷亡事件,工程會訂定的參考表中有公共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之常見缺失及加強查核事項,包括對於施工圍籬佔用人行道造成人車爭道、施工周邊道路坑洞積水影響行車安全、工程車任意停放佔用車道有礙交通等情形,都有提出建議的對策。工程會除了行文給各機關配合辦理外,並於日前邀集全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開會加強宣導,呼籲各工程主辦機關在嚴格控管工程進度與品質的同時,更能做到尊重用路人行的權利,以減少「人」的危害因子。

工程會指出,由歷年接獲民眾通報案件統計數字,發現民眾對於工地交通維持、施工圍籬、周邊道路坑洞及工地噪音、塵土飛揚等工地安全措施有諸多抱怨,此次訂定參考建議,希望能加強各工程主辦機關對佔用道路施工之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之重視,工程會也已建立了全民督工機制,期望全民共同監督,以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建立優質人本環境。

此外,工程會統計94年度全國54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所查核之3,029件工程,查核成績較低且品質缺失較嚴重之318件工程,已依查核結果建議相關缺失檢討處置;其中,撤換工地負責人31人、品管人員49人、監工人員48人、對廠商辦理扣款62件、對監造單位扣款48件及缺失嚴重拆除重做31件。工程會將請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繼續發揮查核功能,並擇定都會區內交通要道施工中之工程加強辦理查核,並針對全民督工民眾通報案件中,屬影響用路人安全之工程案件,加強實地查證改善處理情形。各工程查核之結果及處理情形可至工程會網站首頁公告訊息(網址:http://www.pcc.gov.tw/)查詢,工程會每月將更新一次。

工程會強調,未來將努力加強改善公共工程施工安全,並將交通維持、施工圍籬及工地安全管制措施列為查核重點。對於查核過程發現重大品質及施工安全缺失案件,將嚴格執行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扣款,必要時拆除重做,以落實政府提升工程品質及改善施工安全之企圖心及決心。(E)

附件:公共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建議加強事項參考表

公共工程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建議加強事項參考表

問題概述 建議加強事項

1.現場施工交通警告設施不足。 1. 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所需之材料與設備,應預備適量之備品,以供緊急補充或臨時需要。2. 工程承攬廠商應依所訂定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之管理標準、檢查頻率及檢查時機落實自主檢查,有缺失事項應立即改善。3. 監造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抽查,並填具抽查紀錄表,有缺失事項應立即改善。

2.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未依規定程序審查。 工程承攬廠商擬定之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經監造單位審查後,再轉請工程主辦機關備查,並依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規定送審核准後布設。

3.無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基本內容。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充分考量地區環境、路網及用路人特性,利用交通安全管制設施,布設適當之線形,以引導車輛及行人並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並依工程特性、施工期限、每日工作時段、施工內容、道路服務水準等級及周邊替代道路狀況等研擬訂定。

4.施工機具、材料及棄土車輛違規佔用道路停放。 施工機具、材料及棄土車輛應於交通維持計畫中納入考量,以不佔用道路為原則,佔用道路之空間盡量縮小,時間盡量縮短,施工期間若對交通造成影響,應主動檢討修正。

5.工區車輛進出口影響交通或無交通引導人員。 1. 工程承攬廠商應遴派專職人員並配置通訊設備,負責全盤指揮督導,並應在各管制地區(點),依交通狀況配置交通引導人員或旗手擔任交通引導工作,夜間改執指揮燈棒。2. 於交通管制設施之布設、移動、撤除及施工機具、施工車輛出入管制區域等時,加強管制人車進出。

6.工區周邊道路路面不平整。 工區周邊道路巡檢應納入承攬廠商自主檢查項目落實定期巡查,發現坑洞應緊急修補。

7.工區周邊圍籬尺寸、型式、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 工區圍籬設置應依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手冊」等相關規定所定圍籬形式,考量施工環境設置,應注意於夜間務必懸裝警告燈號,於視線不良或轉角處之圍籬上部宜採網狀設置增加通視性。

8.工區周邊行人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面不完善。 應依工程所需審定之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設置路側護欄、中央護欄、碰撞緩衝設施、防眩設施及防護網,並設置導引牌面引導行人,同時落實自主檢查,發現破損或不足應立即改善。

9.工區周邊標誌、號誌、標線設置不完善。 工區周邊標誌、號誌、標線應依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並落實自主檢查,同時工區周邊應加強夜間照明設施,以避免用路人因視線不良發生意外。